今年9月是全国第47个质量月,为进一步加强质量支撑,促进质量强国建设,清丰县法院发布两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引导全民树牢“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价值导向。
被告人赵某在无耐克公司授权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某公司内租厂房雇工人生产耐克品牌的鞋子。后公安民警在其厂房内查获了5000余双耐克品牌的鞋子并予以扣押。经查明,赵某共计生产“耐克”鞋4000余双,其在拼多多店铺已销售400余双,销售金额1万余元,获利800余元;生产但未销售的3000余双“耐克”鞋,根据实际销售平均价认定,价值共计12余万元;扣押的1000余双“耐克”鞋系赵某从他人处运到其厂内尚未销售,根据实际销售平均价认定价值共计5万余元。经鉴定,被查获的鞋均为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产品。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后法院根据其量刑情节,判决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800余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5000余双“耐克”品牌鞋子,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被告人薛某利用自有的白酒加工设备,购买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所需的商标标识、防伪标、纸箱等材料,以购买的低价白酒作为基酒,在其家中非法生产剑南春、洋河海之蓝等多种品牌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销往多地。经查明,薛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共计12余万元。后被告人薛某被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车内及家中发现多箱玻瓶汾酒、大量剑南春等品牌的成品酒以及相关酒盒、胶带、瓶盖、防伪标签等白酒包装材料,并将上述物品扣押。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经认定,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5万余元。薛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薛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38万余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扣押的白酒、防伪标、瓶盖、手提袋、包装盒、酒盒、酒瓶、压胶枪、打包带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上述案例反映的名牌鞋、名酒等领域存在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与我们息息相关的食品、服装、化妆品等领域也不乏此类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也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对商标品牌的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予以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诚信经营,守好质量底线,万不可为了高额利润而枉顾身陷囹圄的风险。清丰县法院将一如既往致力于打击侵权假冒等犯罪行为,用司法为广大消费者衣食住行各方面质量安全护航。同时,也呼吁商家及消费者们从我做起,全员参与,构建质量文化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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