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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布!涉及这些商标案件……
发布时间:2024-09-26 17:59:33 浏览:[ ]次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批)》,其中涉及

  兰州市榆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商行销售侵犯“美孚”“Mobil”“XHP”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

  2023年4月24日,兰州市榆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五金商行销售侵犯“美孚”“Mobil”“XHP”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12000元行政处罚。

  2022年7月6日,榆中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后,对某五金商行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有销售美国黑霸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Modil美孚黑霸王XHP222,香港都霸美浮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浮特滑脂XHP390的行为。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抽取样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待售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侵权商品共计11罐,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不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上述侵权商品的经营额合计25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酒超市C区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78557.5元行政处罚。

  2023年1月5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兰州新区某烟酒超市C区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存放的“剑南春”“贵州茅台”“五粮液”“西凤”白酒,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购货票据和说明进货来源渠道。经立案调查,委托商标持有人辨认(鉴定),结论为:上述白酒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侵权商品205瓶均未售出,涉案金额合计15142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化肥)案

  2023年6月9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罚款人民币7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1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存放的猎隼牌掺混肥料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不能够提供生产掺混肥料的生产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掺混肥料的行为。当事人现场存放的猎隼牌掺混肥料3吨,不能够提供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酒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油品案

  2023年4月17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酒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油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77395元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显示:酒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氧含量、甲醇含量,0号车用柴油冷滤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92号车用汽油共计1800L,0号车用柴油2050L,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0958元,违法所得5640.5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酒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诊疗效果等内容的医疗广告案

  2023年1月6日,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诊疗效果等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9日,高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依法对某医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在其医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冬病夏治三伏贴,三伏灸开始了!”医疗广告,不能提供该医疗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且宣传内容多次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诊疗效果。当事人发布该医疗广告仅在其医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发布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诊疗效果等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张掖市民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掖市甘州区某农资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案

  2023年5月15日,张掖市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某农资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作出罚款人民币100650元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民乐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书,对张掖市甘州区某农资中心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006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凉州区某餐饮富民路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凉州区某餐饮富民路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店铺门头招牌和菜单标示图文商标及®注册标记,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核定服务项目标志的商标注册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标注有的商标及®注册标记没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截止到案发当事人餐饮服务营业额共计311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事实。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8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已出具的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外观检验员外观检验时间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相关项目未检测,或未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填写虚假数据,审核人员也未严格审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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