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6912号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天峨县建阳食品店、韦家批发超市、小赵百货超市三家小卖部开展检查。经查,上述店铺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无法提供品牌授权许可、合同和进货票据,经商标注册人辨认,涉案商品非该公司委托或授权生产。天峨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进一步线索摸排发现,三家小卖部销售的侵权白酒是推销人员上门推销,涉及面广,违法经营额达到移送标准。天峨县市场监管局将线索移送天峨县公安局,并联合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经多次实地摸排发现,嫌疑人吴某等人在外省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物流配送全国各地。假冒白酒生产者与各地经销商紧密合作,形成分工协作、中转运输、产运加工一条龙的灰色产业链。
2023年9月12日,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天峨警方专案组人员前往湖北、河北、广西等多地开展收网行动,将吴某等多名嫌疑人抓捕归案。经查,2021年1月以来,吴某等人售卖假冒白酒累计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
目前,吴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天峨县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交由河池市宜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第1372525号商标为广西鹿寨万强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在第1类“磷肥(肥料);过磷酸钙(肥料);农业肥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13日。
2023年2月8日,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贺州市平桂区红久兴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待售“喜丰”钙镁磷肥400包共10吨,经商标注册人辨认,涉案商品非其委托或授权生产。2月9日,贺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化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立案调查。为查明涉案假冒化肥来源,该局和贺州市公安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
两部门调查发现,当事人负责人陆某某等人以注册的南宁市武鸣区某矿粉厂作掩护,直接将矿石粉包装成广西鹿寨万强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及云南、贵州等地7家化肥生产企业共计8个品牌的钙镁磷肥,谎称厂家直销并兜售至各乡镇。2023年3月至5月,贺州市市场监管局与贺州市公安局在贺州、南宁、崇左、百色等地展开收网行动,共捣毁化肥造假窝点1处,查清涉案销售点92个,查获假冒化肥1700余吨、原材料1100余吨,抓获涉案嫌疑人12人,冻结涉案资金70万余元。
目前,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被贺州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交由贺州市平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第13072号“中茶”商标是中国茶叶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叶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2月28日。
2023年3月6日,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日月泉茗茶店进行摸排,现场发现店内摆放大量外观仅标注“中茶”标识、“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云南省茶叶分公司”字样的普洱茶,部分“中茶”普洱茶还贴有“80年代”字样的标签,产品印刷及包装粗糙。经商标注册人初步辩认为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初步估计,铺面存放有近千饼上述普洱茶,货值金额超500万元。
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犯罪,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涉案铺面进行突击检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经商标注册人现场鉴别,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云南七子饼茶3372片,均为涉嫌侵犯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根据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对该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判,追溯制假销假窝点,进行全链条打击。本案涉及广州、昆明、南宁三地,共抓获涉案人员11人,刑事拘留7人,逮捕5人,取保候审6人,共扣押假冒中茶牌茶叶15074饼(片),涉案金额约9000万元。
第5316330号“榄菊”、第1178264号“榄菊及图”商标是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在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3月6日。2008年5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榄菊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3年6月21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柳州市鱼峰区蔡世聪百货批发部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向临沂力霸洗化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81箱外包装印有“名狼榄菊”商标标识的杀虫气雾剂,每箱24瓶,清香型750毫升,购进价:85元/箱,合计15385元,未销售。
2023年7月6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函请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经查实,认定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商品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名狼榄菊”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其行为构成商标使用,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突出使用“名狼榄菊”商标标识与“榄菊”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2023年9月12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购进商品的金额为违法经营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
第19261678号注册商标是江苏宝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7类硫化纤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4月13日。
2023年9月1日,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上海博尚建设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天下午,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存放有163块标签显示由“江苏宝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FRP采光板。
上海博尚建设有限公司购进侵权建筑材料并准备在所承包的工程中使用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构成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FRP采光板情况属实,涉案货值为960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FRP采光板163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96096元3倍的罚款,即罚款288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