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本身就是一个,他们的权益在很多时候是得不到保障的,欠薪,一种说也说不出的痛!这是一个令人心痛的现实,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工程分类有很多,主要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
以上四大类工程的产值占到整个建筑业总产值近90%,其中又以房屋建筑工程占比最高,高达66%。
四大类工程里,房建工程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机械化效率最低,因此人工费在工程造价中占比最高,人工、材料、机械比例大概是20%、70%、10%,而在机械化程度很高的公路工程造价中,人工费占工程造价比例甚至不到10%。
所以,房建工程在建筑行业中的高比重和劳动密集型特性注定了房建工程领域民工讨薪高发。
低价中标,我想大家都不陌生。而且各行各业都有存在,但在建筑工程行业尤为显著;行业内有句话:低价中标,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低价中标可以说是工程行业的毒瘤,不仅如此,还是年年重演的工人被欠薪的罪魁祸首。
垫资是很多工程公司倒闭的罪魁祸首,垫资这项业务真的不是一件好事。许多债务环扣环,也与项目的进展密切相关。相当一部分债务纠纷也与垫支款有关。
当政府正在建设一个项目时,因为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严重不足,就会让建设单位垫付资金。为了获得该项目,建设单位只能推进该项目。
由于政府项目采用了垫资方式,其他市场参与者也开始效仿,并相继采用垫资方式。最终,垫资的范围越来越广,垫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垫资的资金风险全部转移到施工单位。
尤其是建筑工人,毕竟是广大农民工的兄弟。他们工作最辛苦,吃得最多,而且很累。最终,他们得不到报酬。
建筑行业采取层层分包方式,也就是总承包商,各级分包商,包工头,农民工,金字塔式的关系链。
而工程款按照这个关系也采取层层垫付方式,总承包商垫付开发商工程款,分包商垫付总承包商工程款,包工头垫付分包商工程款,一个拖欠一个的钱。
在没有结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或者中间任一环节工程款被挪用,最终受苦的是这个关系链底层的农民工。包工头没有拿到钱,只能唱一首凉凉送给农民工兄弟。
工程款已经支付到合作约定的比例,层层扣一点工程款到自己包里,到包工头这里已经所剩无几,根本不够支付农民工工资,协商要求再支付点!但是却没有哪个层面愿意支付工程款,导致包工头拖欠。
很多包工头把平常支付给他的工程款用于其他用途,到最后发工资的时候耍赖说没有支付让上层从工程尾款里扣出来给工人,自己不干后面的活了。
一开始工程很顺利,能按照合同时间节点完成,以及支付工程款。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没有按照原计划完成,导致老板签订的《合同》——约定垫资施工,没有办法继续实施,而出现拖欠工资情况。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第三十条第三、四款“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进行综合理解可以得出:在建设单位按期拨付进度款的情况下,只要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工程建设领域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要求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在短时间内确定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既耗费行政资源也不利于及时化解欠薪矛盾。
因此将先行支付的责任统一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先行支付欠薪后再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以追回自身损失。这样做能够快速化解欠薪矛盾,同时也能让真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经常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以至于投诉无门”的事情,为了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各级人社部门要畅通网站、热线等欠薪投诉举报渠道,让农民工投诉“有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