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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儿维权案例|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2 15:57:05 浏览:[ ]次

  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01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生育儿子,2005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因妻子马某某系外地人,李某某的家人一直嫌弃马某某,对马某某百般刁难,但马某某出于对李某某的感情,也为了儿子有个完整的家,一直努力坚守这段婚姻。可不曾想,李某某却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背叛了马某某,导致夫妻双方感情逐步破裂,马某某顾及孩子的感受,曾努力修复夫妻感情,但五年的努力都未挽回李某某冷漠的心。长期遭受冷暴力的马某某最终对这段感情彻底失望,在儿子满18岁后,离开她坚守了将近20年的家,与李某某开始分居生活。后马某某曾多次与李某某协商离婚事宜,但李某某均不予答复,无奈马某某只得诉诸法律,但两次起诉均因李某某不予配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4年1月,马某某来到武山县执委婚调工作室,请求帮助其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武山县执委婚调工作室接收到此案后,详细听取马某某的诉求,即与李某某尽快离婚,孩子已成年,不存在抚养争议,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马某某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因感情破裂已分居达三年之久,期间马某某两次起诉离婚,可见马某某的离婚意愿非常强烈。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之规定,马某某和李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法调解和好,只能调解离婚。但存在的问题是李某某根本不配合,且长期在外地,如果判决,存在的问题:一是送达难,诉讼程序启动不容易;二是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款之规定,马某某和李某某分居已达两年以上,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达一年以上,应当判离,但夫妻分居的证据不易搜集,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时间不够一年,是否能够判决离婚不确定;三是马某某和李某某结婚已达将近20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子女,是否判决离婚不确定。基于马某某的诉求及以上困难,故着力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经过以上事实及法律分析,调解员认为,该案通过调解不仅能维护马某某的权益,也能满足马某某的诉求,还能有效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但考虑到李某某在外地,不愿回当地配合调解工作,故执委婚调室工作人员为马某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并由婚调室工作人员冯雪娇律师担任马某某的代理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过与法院沟通衔接,最终由武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冯雪娇律师共同调解,以线上调解方式,与李某某达成调解意见。

  本案系家暴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本案中的家暴,不是常规的辱骂、殴打等身体的伤害,而是李某某长期对马某某的无视、冷漠等形式的冷暴力对马某某精神上的摧残,最终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办理该案过程中,调解员不论是作为求助者的代理人,还是作为妇联的一名执委,首要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而本案的受害人,虽然看不见伤口,但冷暴力带来的心灵伤害却一直伴随着受害人,故本案不仅仅是简单的进行调解结案,更多的是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受害人尽快从家庭冷暴力阴影中走出来,融入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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