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发生的一起家暴致死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1月3日通报:2023年12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饮酒后与妻子王某某发生口角,遂对王某某进行殴打。19日,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现已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王某某的母亲曾在医院见了女儿最后一面,后来王母在网络平台表示:“我女儿临死时,头颅肿得比西瓜还大。医生说损伤太多。”
据悉,施暴者唐某某此前曾担任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党政办副主任,受害者王某某则是一名公务员,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干部。
事件发生后,两个法律问题成为焦点:酒后暴力致人死亡,是“过失使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近8年,但在反家暴问题上仍存在预防矫治上的诸多难点,如何破解?
事件发生后,王某某的母亲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称,王某某今年40岁,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历。大一时,她与唐某某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毕业不久,两人结婚,育有一名13岁的孩子。但多年的婚姻十分不幸,“唐某某对我女儿的家暴已经持续数年,多次往死里打。女儿怕家里人担心,从未跟我们说过。我女儿跟他提过离婚,但他逼我女儿净身出户,还威胁家属性命。”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某某在成为公务员之前,曾在地产公司、科技公司、商场任职,还当过村官。一位王某某在地产公司工作时的前同事告诉记者,王某某在地产公司工作时,负责为客户网签合同。在自己的印象里,王是一位“坚强、上进、努力、单纯、说线年一起去呼和浩特的滑雪场游玩,王从最高处滑下来时意外摔伤,左眉骨缝了3针,却依然说“没事”。
这位同事已多年未和王某某联系,“后来我时常想起她,觉得她学历好,人上进,找了个‘好老公’,估计生活过得不错。没想到再次听到她的消息,竟是如此悲剧。看来她当时的坚强,是因为没有依靠。”
关于女儿的遭遇,王某某的母亲亦十分自责。王母住在呼伦贝尔,认为唐某某“欺负女儿娘家人在外地”,经常在家暴中下死手。
王母称,自己的家庭并不富裕,“卖苦力打工才供出了女儿这个研究生”。后来女儿考入体制内,让自己更加欣慰。目前,王母仍偶尔捡破烂换取些收入。她后悔将女儿交给唐某某,如今只想让唐某某接受法律的严惩。
1月5日下午,王母将此前发布的视频下架。她在平台私信回复新京报记者称:“警方正在调查,暂时不多说了。”
新京报记者联系了唐某某工作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未获回应。据《潇湘晨报》报道,此前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某工作人员表示:“王某某已有多日未来上班。”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表示,已知悉此事,会联系宣传部门回复记者,但截至发稿时,记者未得到回应。
事发后,一些报道此事的媒体在标题中使用了“酒后过失家暴致死”的描述,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如果真是“过失致死”,恐怕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也有网友认为,“酒后”也是会对量刑产生影响的因素。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网络上针对该事件的事实描述主要来自王某某母亲的控诉视频和警情通报,其中均未提及“过失”“失手”等词汇。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警情通报。图源: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微信公众号“平安新城V”
酒后施暴是否会对量刑有影响?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付申律师认为,是否醉酒对量刑没有影响,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付申说,该案当中真正影响量刑的因素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按目前公布的消息来看,该事件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复杂。唐某某故意施暴的事实已经明晰,各方不太可能从‘过失使人死亡’的角度去考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是,前者为施暴者行凶目的不是致人死亡,具体表现为伤害位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致死部位等;后者则是行凶者主观目的为杀人,对被害人下死手。”
王某某的母亲此前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视频中称,在家暴之前几个小时,唐某某先将两人的孩子送到了孩子爷爷家。
付申告诉记者,唐某某提前将孩子送至爷爷家里的行为,可能会对调查结果有一定影响。“有可能这会证明他是有预谋地施暴。”
也有网友质疑,此类案件当中,凶手在面对调查时,是否会将故意施暴、故意杀人狡辩为非故意?付申说,在法律当中有个很重要的原则叫“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果凶手表示自己是非故意,但调查结果显示凶手拳拳致命或者刀刀向着致命位置砍去,那凶手还是有可能被判故意杀人。”
另一个被大众热议的法律问题,就是关于家暴的量刑。许多网友呼吁“不要将刑事和家事混为一谈,不要让家暴成为凶手的保护伞”。对此,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薛宁远表示,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上,《反家庭暴力法》已经作出过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在家庭中发生故意伤害,应该视伤害行为的程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予以处罚。
薛宁远告诉新京报记者,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后,明确了家暴的法律概念,结束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在家暴类案件的调查中,有受害者存在维权意识不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存在调查取证相对困难等情况。不过2022年出台《人身保护令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当事人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证据都被明示属于“可用于证明有较大可能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家暴类案件的取证困难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
薛宁远说,治理家暴应该广泛调动各有关部门、社会机构的力量。如果我们以立法形式完善对家庭暴力的治理,也应该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关、社会机构的考核机制,确保其完整履行法律赋予其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