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办理的梁某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办理的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梁某霞与丈夫宋某峰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宋某云。宋某峰婚后经常酗酒,酒后对梁某霞殴打、谩骂,打砸家中物品,梁某霞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2022年1月11日,梁某霞向法院起诉离婚,宋某峰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酗酒、家暴,梁某霞在亲友劝说下撤回起诉。之后,宋某峰不改恶习,仍然经常殴打、谩骂梁某霞,梁某霞搬离住处与宋某峰分居。宋某峰跟踪、尾随梁某霞到其临时住所、工作地点滋事,致使梁某霞无法正常生活工作。
受理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伊旗检察院)在推进“为民办实事”工作中,与当地妇联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协作机制,发现本案线索。梁某霞认为自身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受到威胁,希望得到法律帮助。伊旗检察院向梁某霞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阐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11月14日,梁某霞申请检察机关支持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协助梁某霞向公安派出所调取家暴警情接处警记录;协助梁某霞向其之前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调取案卷材料;向居委会、受诉法院法官了解梁某霞家庭情况以及矛盾调处过程;帮助梁某霞梳理其拍摄的宋某峰家暴的音频视频、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宋某峰婚后经常酗酒,多次对梁某霞实施家暴,经多方调解教育仍不改恶习,且不愿协议离婚;梁某霞全职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家中积蓄被宋某峰掌握;梁某霞与宋某峰分居后无固定住所,临时租住在某小区车库,生活艰苦。
支持起诉意见。伊旗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宋某峰多次对梁某霞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侵害梁某霞身心健康,影响梁某霞正常生活工作,梁某霞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遂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处理结果。2022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宋某峰对梁某霞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宋某峰骚扰、跟踪、接触梁某霞;禁止宋某峰干扰梁某霞的正常生活。
工作延伸。一是伊旗检察院联合妇联、公安派出所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向宋某峰释法说理,指出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告诫其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禁止再对梁某霞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伊旗检察院与相关单位定期对梁某霞回访,宋某峰未再实施家暴行为。二是多举措帮扶。伊旗检察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梁某霞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邀请妇联心理咨询师免费为梁某霞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减少家暴产生的心理阴影;引导梁某霞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免费技能培训课程,提升自身工作技能。三是伊旗检察院与妇联会签《推进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协作机制》,明确通过司法救助金以及“伊检关爱”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及时给予受家暴、残疾等生活困难妇女帮扶救助。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是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积极探索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特别程序领域延伸,为受家暴妇女撑起“保护伞”,表明检察机关反对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全力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不敢提起民事诉讼的受家暴妇女平等行使诉权。支持起诉案件不是“一诉了之”,检察机关应当针对家暴案件可能存在持续性、反复性等特点,跟踪了解生效裁判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现状,持续关注并巩固办案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案后释法说理和定期回访,跟踪了解当事人家庭关系现状,持续督促宋某峰改掉家暴等恶习,引导其理性平和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伍某全(男,65岁)系精神智力二级残疾人,一直未婚,随父亲伍某彬一起生活。2019年,伍某全家中因征地拆迁,分得两套安置房以及其他安置费用。
2020年9月,黄某凤(女,67岁)经人介绍与伍某全的父亲伍某彬认识,因对婚后如何照顾伍某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2021年3月,黄某凤以相亲为名将伍某全带回自己家中居住,进一步了解伍某全家庭情况后,在未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即于2021年5月24日与伍某全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凤安排伍某全一人居住在黄家老宅,而黄某凤与自己的子女共同居住在黄家新宅,未与伍某全居住在一起。2022年3月,因婚后生活艰难,伍某全自行离开黄某凤家,重新随父亲伍某彬生活。2022年6月2日,伍某全以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未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伍某全未缴纳诉讼费,双流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22年11月11日,伍某全父亲向双流区法院申请对伍某全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双流区法院判决宣告伍某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伍某彬为伍某全的监护人。
受理情况。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双流区检察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与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就残疾人权益保护定期座谈时获悉,老年智力残疾人伍某全想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因智力残疾导致其在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希望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经当事人申请,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
审查过程。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先后走访法院、民政局、社区居委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实地查看伍某全婚后的住处,深入了解伍某全智力状况、与黄某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双方财产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黄某凤与伍某全认识不久即结婚,并无感情基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凤让伍某全居住在部分坍塌的老宅甚至让其睡鸡棚,不给钱治病,未尽到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伍某全具有与黄某凤离婚的迫切要求。伍某全系老年智力残疾人,无法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果继续维持伍某全与黄某凤之间的婚姻关系,会更加不利于伍某全合法权益的保护。
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5月25日,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向双流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伍某全提起与黄某凤离婚的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处理结果。2023年10月24日,双流区法院采纳双流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准予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
工作延伸。本案办结后,双流区检察院联合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双流区民政局对伍某全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回访;邀请心理工作者与伍某全深入谈心、疏导情绪,帮助其建立生活信心;推动社区为伍某全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其生活步入正轨。针对残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双流区检察院与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双流区民政局会签《关于加强残疾人婚姻合法权益保障的协作机制》。
(一)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维护老年智力残疾人婚姻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智力残疾人结婚进行限制,智力残疾人的婚姻自主权应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障。未与智力残疾人建立感情即结婚,婚后不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且可能侵害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与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之维护。本案中,伍某全具有强烈离婚意愿,但囿于自身年龄、智力等原因,伍某全诉讼能力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办案倡导良好家德家风建设。
(二)对支持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智力残疾人等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不派员出席法庭。但对于支持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智力残疾人起诉等确有出庭必要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商人民法院派员出席法庭,保证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有力维护伍某全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聚焦受家暴妇女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最高检印发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