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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受家暴妇女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最高检印发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9-13 14:51:35 浏览:[ ]次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要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推进会的要求,找准民事检察履职的发力点和突破口,以印发典型案例为契机,对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工作理念,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发展,扎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伍某全(男,65岁)系精神智力二级残疾人,一直未婚,随父亲伍某彬一起生活。2019年,伍某全家中因征地拆迁,分得两套安置房以及其他安置费用。

  2020年9月,黄某凤(女,67岁)经人介绍与伍某全的父亲伍某彬认识,因对婚后如何照顾伍某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2021年3月,黄某凤以相亲为名将伍某全带回自己家中居住,进一步了解伍某全家庭情况后,在未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即于2021年5月24日与伍某全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凤安排伍某全一人居住在黄家老宅,而黄某凤与自己的子女共同居住在黄家新宅,未与伍某全居住在一起。2022年3月,因婚后生活艰难,伍某全自行离开黄某凤家,重新随父亲伍某彬生活。2022年6月2日,伍某全以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未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伍某全未缴纳诉讼费,双流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22年11月11日,伍某全父亲向双流区法院申请对伍某全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双流区法院判决宣告伍某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伍某彬为伍某全的监护人。

  受理情况。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双流区检察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与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就残疾人权益保护定期座谈时获悉,老年智力残疾人伍某全想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因智力残疾导致其在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希望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经当事人申请,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

  审查过程。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先后走访法院、民政局、社区居委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实地查看伍某全婚后的住处,深入了解伍某全智力状况、与黄某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双方财产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黄某凤与伍某全认识不久即结婚,并无感情基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凤让伍某全居住在部分坍塌的老宅甚至让其睡鸡棚,不给钱治病,未尽到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伍某全具有与黄某凤离婚的迫切要求。伍某全系老年智力残疾人,无法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果继续维持伍某全与黄某凤之间的婚姻关系,会更加不利于伍某全合法权益的保护。

  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5月25日,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向双流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伍某全提起与黄某凤离婚的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处理结果。2023年10月24日,双流区法院采纳双流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准予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

  工作延伸。本案办结后,双流区检察院联合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双流区民政局对伍某全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回访;邀请心理工作者与伍某全深入谈心、疏导情绪,帮助其建立生活信心;推动社区为伍某全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其生活步入正轨。针对残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双流区检察院与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双流区民政局会签《关于加强残疾人婚姻合法权益保障的协作机制》。

  (一)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维护老年智力残疾人婚姻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智力残疾人结婚进行限制,智力残疾人的婚姻自主权应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障。未与智力残疾人建立感情即结婚,婚后不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且可能侵害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与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之维护。本案中,伍某全具有强烈离婚意愿,但囿于自身年龄、智力等原因,伍某全诉讼能力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办案倡导良好家德家风建设。

  (二)对支持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智力残疾人等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不派员出席法庭。但对于支持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智力残疾人起诉等确有出庭必要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商人民法院派员出席法庭,保证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有力维护伍某全的合法权益。

  黄某娣现年68岁,与丈夫林某发育有两子,长子林某谦、次子林某良。林某发于1986年突发疾病去世后,黄某娣离开原居住地外出务工,林某谦和林某良二人由祖母梁某女抚养至成年。自林某发去世,黄某娣与梁某女的婆媳关系逐渐恶化,黄某娣曾多次提出回原住所与其儿子共同居住,但均遭到梁某女及其家属拒绝。因长期不能共同生活,黄某娣与林某谦、林某良的母子感情逐渐疏远。近年来,黄某娣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2022年5月以前,林某谦每月给予黄某娣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赡养费,之后不再支付。2022年6月,黄某娣起诉林某谦、林某良支付赡养费,经调解,黄某娣申请撤诉。林某谦支付赡养费至2022年9月,后未再支付赡养费。林某良成年后从未向黄某娣支付过赡养费。黄某娣现每月领取180元农村养老金,租房居住,每月房屋租金为250元。黄某娣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生活陷入困境。

  受理情况。2022年11月4日,黄某娣因林某谦和林某良二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向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宁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广宁县检察院围绕申请人的诉讼能力、家庭状况等依法进行审查,查明:黄某娣常年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和固定居所,生活困难,诉讼能力弱。鉴于本案属于家庭纠纷,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林某谦、林某良以其母亲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家庭困难等理由拒不分担老人的医疗费、生活费。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诉前和解。

  支持起诉意见。2022年11月7日,广宁县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敬老爱老、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林某谦、林某良拒不支付赡养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2022年12月17日,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黄某娣年老体弱,经济来源有限,符合法律上“生活困难”的情况,故对黄某娣要求林某谦、林某良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林某谦、林某良从2022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每人各支付350元赡养费给黄某娣,直至其去世为止。一审判决后,广宁县检察院再次对林某谦、林某良开展释法说理,助力家庭矛盾的化解和受损亲情的修复。

  工作延伸。案件办结后,广宁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回访,跟踪了解黄某娣身体、生活现状和生效裁判履行情况。黄某娣反映,一审判决生效后,林某谦、林某良均能按照判决书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平时定期探望并主动关心自己身体和生活状况。黄某娣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帮助修复母子关系表示感谢。为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广宁县检察院通过运用新媒体和送法进社区,加强以案释法,广泛凝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共识。

  赡养纠纷系家庭内部纠纷,除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外,更涉及情感、心理、伦理等复杂因素。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注重做好亲情修复,避免让诉讼加剧对抗和紧张关系。本案中,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诉至法院,检察机关持续做好亲情感化、释法说理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案件办结后,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和法治教育,引导当事人履行赡养义务,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2022年6月9日5时33分,郭某霞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东街伊克昭公园北门门前道路时,因过度疲劳将骑行人力三轮车的刘某枝(75岁)撞倒,造成刘某枝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腓骨小头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25天。小轿车所有人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郭某霞负全部责任,刘某枝无责任。刘某枝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花费16878.26元,保险公司仅垫付医疗费5000元。事故发生后,刘某枝未得到足额赔付。

  受理情况。刘某枝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以下简称东胜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东胜区司法局依据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胜区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胜区法院)共同会签的《关于加强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配合实施办法》,向东胜区检察院移送支持起诉案件线日向东胜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刘某枝现年75岁,于1969年至1975年在中国人民某部队服役,退役后在老家山西兴县务农,之后随儿子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打工并照顾孙子,无退休工资,平时靠做小板凳售卖维持生计,无固定收入,目前患有心脏病。刘某枝妻子因患病无劳动能力,子女没有稳定收入。交通事故导致刘某枝家庭陷入困境。

  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3月20日,东胜区检察院向东胜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刘某枝理应得到足额赔偿。东胜区法院依据《关于加强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配合实施办法》,开通绿色通道,于当日受理并立案。

  处理结果。2023年4月13日,东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刘某枝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812.37元。

  工作延伸。检察机关依据与东胜区红十字会合作设立的“天骄情·东检蓝”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依法向刘某枝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对刘某枝进行回访,实地了解其身体恢复情况及生活情况,刘某枝表示其身体已基本恢复正常,获得的赔偿款和司法救助金有效解决其燃眉之急。为进一步形成维护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社局等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工作协同、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矛盾化解等工作机制。

  对于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支持,让公民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在办案中,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本院或有关司法救助部门移送线索,形成“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机制。本案中,刘某枝系75岁的退役军人,起诉维权存在障碍,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基于刘某枝符合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的司法救助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将党和政府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原标题:《聚焦受家暴妇女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最高检印发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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