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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征民意公民发现家暴均可报案
发布时间:2024-09-10 21:30:18 浏览:[ ]次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立法说明解释称,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上机构未依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撤销其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赋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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