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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女学法 家暴受害人要勇于发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08-27 18:32:47 浏览:[ ]次

  姐妹们,大家好。家庭暴力是被法律所禁止和被社会所不容的,发生家庭暴力如果一味地委曲求全,可能换来的不是对方的悔改,还可能是施暴者的肆无忌惮;所以,面对家庭暴力,我们要勇敢说“不”。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王女士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自我保护知识!

  2015年,王女士带着9岁的儿子与同样是再婚的王先生步入了她的第二段婚姻。没想到,婚后不久,王女士发现丈夫喜欢赌博,常常夜不归宿,还经常对自己无端猜忌、暴力殴打,婚后七年间,家庭暴力如影随形,王女士始终生活在恐惧之中。近两年间,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十余次,公安两次出具“验伤通知书”,令人更为揪心的是,这些家暴行为被年幼的孩子都看在眼里,有两次王女士的儿子还主动帮母亲报警。然而,每次家暴过后,丈夫的哀求和保证让王女士一再原谅,但她的容忍并未换得丈夫的悔改,家暴行为愈演愈烈,孩子也变得日益敏感和内向。2022年8月,为了自己和孩子,王女士终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王女士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禁止王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王女士,如王先生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等权利。根据家庭暴力情形和受害人意愿,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 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 或者福利机构。”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应当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 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 庭暴力以及再次实施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法律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但最关键的一步,是需要受害者勇敢踏出。如果你是家暴受害者,或者你有亲朋好友遭受家暴,请记住:(1)第一时间报警: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力证据;(2)拍照固定伤痕并及时就医:就医时告知医生伤情原因,保留诊断证明;(3)请求居委、村委或当地妇联等介入:家暴过后的调解可以请求居委、村委或者族老等人介入,你的宽容无可厚非,但应当留下痕迹;(4)保存电话录音、聊天记录:与施暴者的电话录音、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等,内容无论是恐吓威胁还是道歉请求原谅,也请你好好保存;(5)寻求司法帮助:遭遇家庭暴力时不要害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院为你“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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