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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升级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4-07-19 20:24:21 浏览:[ ]次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2)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3)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18-21 米(不含)建筑工程 2 项。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其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职称人员应当满足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

  (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九)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平移、结构加固、特种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内容,可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其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实施,并限本省级区域内实施。

  (十一)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可以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十二)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代表业绩申报。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除涉及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不再组织审核。

  (十四)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事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十五)企业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十七)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十八)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十九)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事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二十)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简单变更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相关规定执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报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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