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加强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攀枝花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治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进展总体要求,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治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 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在拟变更内容尚未实施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备案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竣工验收后房屋建筑设计变更不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对分期开发或整体开发房地产项目一经销售(含预售,以预售许可时间为准)的房屋建筑工程,除设计错误外,一律不得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完善内部质量管控机制,切实提升勘察设计和审查质量,减少或幸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
第六条 勘察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标准,不得违反或降低国、省、市有关政策执行要求,不得先施工后变更(涉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不得施工。
(一)建设过程中出现法定不可预见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如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设计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地貌、水文地理、文物保护等)等工程条件或建设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四)因采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或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
(五)因原项目审批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
(七)因国家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调整,涉及进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计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城管执法、人防、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审批部门对批准内容进行调整,或为提升房屋建筑工程品质,确保安全、合规、合理,落实生态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确需修改的。
第八条 除原审批部门已公开发文明确不需重新审查的事项外,其他涉及进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计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城管执法、人防、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审批内容的变更,政府投资或采纳上级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涉及重大变更,影响投资操纵的,根据项目治理有关规定,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调整,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
重大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规模、总体布局、主要建筑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大技术问题等处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对工程质量、消防和抗震设防、结构安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和建筑节能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勘察设计变更(参考清单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施工图数字化审查治理系统”(简称“图审系统”)实行在线变更(含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建设单位发起变更申请,填写变更原因、《房屋建筑工程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附件2)和《勘察设计变更质量承诺书》(附件3),提交变更;涉及进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计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城管执法、人防、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部门审批内容的,应取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变更内容出具变更文件(因某一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变更,需征得其他专业的认可意见,且勘察设计单位要对总的变更做出签字盖章确认)。
(四)施工审查图机构受理并审查。对变更原因、承诺书、涉及相关批准文件和变更文件等要件是否齐全、规范进行审查。要件齐全、规范,且变更内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进行技术审查;否则,予以退回。
涉及进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计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城管执法、人防、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部门审批内容的变更,审图机构应校验实际变更内容与批准变更内容是否一致,一致的进行技术审查;不一致的退回建设单位,不得受理。变更内容同时包含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的,按重大变更执行。
(五)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攀枝花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附件4),并应注明审查合格书编号、变更文件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论等。
(六)特别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涉及消防内容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应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特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
第十二条 攀枝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工作,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治理。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的备案、治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以及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已销(预)售等应严格区分、审查和把关。对于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全或变更依据不足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变更涉及项目规模发生改变的,还应对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变更是否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等内容进行审查。因项目规模等改变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业务范畴的,或原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愿受理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书面同意的,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流程进行变更并未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均视为无效变更,不得作为施工、监理和验收的依据。项目建设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将勘察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业务,应以图审系统审查合格和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应加强勘察设计变更监督治理,发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四川省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