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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 资讯: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8 09:16:18 浏览:[ ]次

  起,成都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由成都市组织实施。现将我局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全市范围内,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的重点设防类(乙类)且不属于抗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且不属于抗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及同步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基础设施”)。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建设工程;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0m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0m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综合管廊;穿越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桥梁;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配套总平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规划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建设项目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抗震设防专项送审报告及其它相关报告、资料、文件等。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开展,并将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与初步设计审查合并开展;确不能合并开展的,应先行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采用“线上申报、受理、反馈审查意见,线上、线下相结合召开专家审查会议进行技术审查”的方式。审查专家从省或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建设项目类别,由勘察、结构、桥梁、隧道、钢结构等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所在单位为被审查项目提供了勘察、设计、咨询等服务的,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项目建设单位是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负责。

  为优化营商环境,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次)费用原则上应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客观公正。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多次(两次及以上)审查的,除初次外的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但未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应将以上要求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

  参与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审查纪律,依法依规审查,认真履职尽责,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具体详实,客观、准确、公正,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严格按程序组织审查工作,严禁以权谋私。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权限加强对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项目建设、设计、图审单位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计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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