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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5 10:03:09 浏览:[ ]次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 1月1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杭州市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反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其相关专业工程的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13〕4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发承包阶段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签订及工程实施阶段的合同价款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工程计价争议处理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实施。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表现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的名称以及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表格及其说明。

  第七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布供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它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不具有修改和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权力。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计价办法和计价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构成、发包方式及报价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文件报表的种类和格式等具体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所采用的表格种类和表式详见附件。

  第十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提供与纸质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招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和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报表格式。

  1、工程概况: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招标项目中单位工程的组成,施工现场情况、交通运输、自然地理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招标人应明确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项目内容及需要总承包人承担的职责。

  5、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要求。招标项目各类专业工程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取费计算基数和最低费率标准。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名称和描述项目特征时应符合《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要求,具体、准确、完整,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

  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一般应根据不同单位工程分专业编制。当费用计算程序或规费费率不同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不同专业工程分别编制;当费用计算程序和规费费率都相同时,单位工程内的不同专业工程可以纳入同一份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第十四条 措施项目清单是表明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参照《工程量计算规范》中的措施项目表和浙江省现行计价依据内容规定列项。

  第十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根据组成内容应分为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组织措施项目清单。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时,若其工程数量可以计算或有专项设计的,编制人必须按设计有关内容计算并提供工程数量;若其工程数量不能计算或没有专项设计的,编制人可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由施工单位结合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投标报价时自行填报数量和价格。

  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时,各项组织措施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有关取费计价文件确定。

  第十六条 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需补充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参照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清单项目后。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清单分为整体措施项目清单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单。整体措施项目是指根据招标项目整体应考虑的措施项目,整体措施项目清单应分为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分别编制。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是指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各专业工程特点考虑的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也分为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分别编制。

  第十八条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应采用单价项目方式列项编制,清单项目参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方式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数量,以满足投标人报价的需要;措施项目中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应采用总价项目方式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编制。

  1、对于基础、柱、梁、板、墙等结构混凝土,其模板应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

  2、对于其他混凝土及附属工程混凝土项目,例如:混凝土找平层、混凝土散水、混凝土坡道,以及道路基层侧模、人行道混凝土基础、侧平石混凝土靠背等,其模板费用可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相应的混凝土清单项目中。

  3、不论模板工程是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单列,还是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相应的混凝土项目综合单价内,招标人都必须在清单编制说明或项目特征中予以说明。对于清单编制说明或项目特征中未说明的,模板工程按措施项目单独列项处理。

  第二十条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是必须保证的措施项目,招标文件应对此提出要求并提供详细的措施项目清单,供投标人报价。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见附件)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

  第二十一条 其他项目清单是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不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内的项目。

  其他项目清单参照下列内容列项: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出现未列项目时招标人可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

  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的或者为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因素而预留的费用。拟建项目所需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造价的5%。

  2、总承包服务费指投标人(施工总承包人)对招标人(发包人)依法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提供的协调和配合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按照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相关内容规定列项。

  拟建工程有依法拟分包的专业工程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专业工程的名称、估算造价以及总承包服务的内容,以供投标人报价时考虑。

  拟建工程有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即甲供材料及设备)时,招标人应提供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

  3、计日工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价所需的费用。

  计日工表(表1-4-1)是其他项目清单中的计日工的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材、机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暂估数量。

  第二十二条 规费、税金指政府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项目所含内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以及省、市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确定。

  当省、市级政府或省、市级有关权力部门对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增或减)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中的规费项目作出补充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主要工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由招标人提供并根据工程管理需要提出报价要求。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表中列项不足的,投标人报价时可补充。

  第二十四条 主要工日价格表(表1-5)编制时,由招标人列项供投标人报价。工种栏目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按一类、二类、三类人工类别列项,或按具体工种列项。

  第二十五条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表1-6)编制时,由招标人开列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编码、名称、规格和计量单位,供投标人报价。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指按规定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设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在材料(设备)价格表列出的主要材料应不少于10种(包括必须按要求列出招标人指定、提供和暂定材料),以便于投标人报价和专家评审。

  招标人指定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招标人提供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和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甲供”;某些材料的要求尚未明确只能暂定单价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暂定”。

  其余材料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的要求自行明确规格、型号和报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品牌。

  第二十六条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表1-7)编制时,由招标人开列主要机械设备种类供投标人报价。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出现《工程量计算规范》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按《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列项,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补充项目的编码由《工程量计算规范》的专业代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该要求投标人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提供报价分析和消耗量计算分析。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对要求提供分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分析表式或文字要求,并明确投标人提交报价分析表的时间。招标人可参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由中标人于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前提交。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的修正,招标人应以招标补充文件或招标答疑纪要的形式,将修正的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具体情况计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规定;

  1、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编制依据采用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编制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对风险范围、风险幅度以及合同工期长短的要求,结合市场造价水平合理确定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风险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工程费的3%。

  3、招标文件提供暂定价的材料,编制人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由招标人提

  供的材料(甲供材料),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材料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由编制人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自行调查的市场价格(无信息价时)确定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技术措施项目费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组织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其他组织措施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计费基础和弹性费率中值标准计价。

  5、其他项目费中,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规定金额计价;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数量并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其中的材料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算,没有信息价的材料由编制人按市场调查确定的价格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并按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备案后及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中各区、县(市)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备案。

  8、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投标人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投标人应根据其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报价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对投标工期、质量、材料、施工等方面的承诺;综合单价中考虑的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幅度);措施项目的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2、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所涵盖内容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确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计价文件对费用内容组成另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3、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定价的材料,投标人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定价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报价说明中明确该暂定价材料的损耗率。

  4、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费用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投标报价时,企业管理费中应包括施工企业现场监控和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以及施工企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等相关费用。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企业管理费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费用定额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乘以20%的计算值。同时,投标人必须对企业管理费中所包含的施工企业的现场监控、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在相应的清单明细表中(表2-5)进行单独费用报价分析。

  施工企业的现场监控、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应根据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于现场监控和现场民工宿舍空调的设置要求或标准规定落实相应费用的报价。

  5、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计算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O”计价。遇有措施项目清单未列项的,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并报价。

  2.技术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施工费用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4、投标人应针对拟建工程编制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技术措施方案,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遇有缺项时,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投标人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表1-3-A-1),按项目整体考虑分别报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费用定额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上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该措施费用内容和费率下限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投标人未按规定要求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评定为废标。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

  1、暂列金额,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金额填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费率并报价;计日工费,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招标人对计日工费内容和数量未作要求的,投标人不需要作出报价。

  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均为招标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四)规费、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费用定额的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省、市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容。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

  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向招标人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前后对应一致。

  第三十九条 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对措施项目清单中不发生的项目,其费用报价允许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O”,但须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应并提供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2、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

  3、合价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计)金额及总报价。

  第四十一条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承担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实行招标的工程,发、承包人双方应依据中标价确定签约合同价。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在发、承包人应在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签约合同价。

  第四十二条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依照《计价规范》7.2.1条文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对于规模较小、工期较短(一般在半年内)、技术简单,造价低(一般在200万以内)、施工图设计达到规定深度的小型建设工程,也可采用总价合同。

  第四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中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所包含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及风险以外费用的计算方法,发承包双方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在约定的风险内容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在约定的风险内容范围以外,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方法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漏(缺)项或重复计算、工程设计变更及无法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可抗力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发生时,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确定。

  第四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清单工程量错误或漏算的风险范围及额度,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设计变更以及无法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发生时,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施工合同中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应按下列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5、由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不符引起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变化;

  第四十七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清单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专业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施工中的工程计量方式应按国标《计价规范》中8.1~8.3条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四十八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调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数量和单价的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错误引起的调整、工程设计变更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其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实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施工合同对工程量变化风险幅度及其风险幅度以外单价调整的方法,按以下原则确定:

  (1)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工程量变化项目的相应单价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风险幅度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和重新组价的计算方法。

  2、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2)合同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参照方法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②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者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信息价并结合投标报价浮动因素,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重新组价的单价若遇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项的,可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市场调查等取得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变更项目单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施工的设计图纸不符,导致该项目综合单价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照本细则相关计价规定重新确定调整综合单价。

  4、工程实施中的技术措施项目费用,一般情况下,由承包人结合投标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考虑报价的技术措施项目,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支付与结算,不作调整。但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重大工程变更,导致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改变,从而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应当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承包人因重大工程变更导致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改变从而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时,应事先将拟改动的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拟改动的实施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按合同约定方法和本细则有关计价规定调整清单相应的措施项目费。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改动的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该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政府投资项目对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重大工程变更,导致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改变,从而引起措施项目费用调整的,其费用调整按以下原则确定: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内容,按照合同约定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施工期内市场要素价格(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格应按约定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就价格调整约定具体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风险幅度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

  市场要素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必须依照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计价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承包人不承担由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发生变化时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或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造价内。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按照《计价规范》第9.7节的相关规定做好计日工项目内容和数量的现场签证以及有关凭证报告的提交工作,便于发包人核实确认后列入合同价款的结算和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其单价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本细则规定协商确定计日工单价计算。发包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承包人所完成零星工作内容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索赔处理的程序、原则、索赔费用计算的方法和争议解决的方法。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的索赔处理程序按照《计价规范》9.13.2、9.13.3和9.13.7的条文规定执行。

  1、承包人提出的费用补偿可采用以下办法之一计算,合同无约定时由索赔提出方选择:

  (2)按实际额外净支出费用法(实际增加支出减去相应减少部分),其费用中包括人工、机械、材料、管理费用和利润,并按计价规定计取税金。

  2、发包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额外损失而提出的索赔,一般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3、索赔提出方应在索赔事项初发时采取控制措施,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

  (二)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的,发包人应结合工程延期情况,综合做出费用赔偿和工期顺延的批准决定。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属于承包人投标报价风险范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计价规范》第9.10节规定确立的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第五十二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以此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和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发、承包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报告提交时限以及确认时限的,按《计价规范》9.1.2至9.1.5条文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第五十五条 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应按《计价规范》第10.1节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预付款的比例、支付时间、扣回方法等。

  第五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报价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对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予以监督。承包人不听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整改要求进行改正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延误的工期。

  第五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1、合同未约定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递交期限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日内。

  2、合同未约定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的,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竣工结算核对意见:

  (1)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工作日;

  (2)工程造价500-2000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工作日;

  (3)工程造价2000-5000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工作日;

  (4)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第五十九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复核和修改:

  1、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经核对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核对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核对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据此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时按28天)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时按28天)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补充资料和修改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时按28天)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4、发、承包人均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于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异议的,对有异议部分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六十条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按照与发包人相同的审核程序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对核对结果如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同意见说明提交给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对收到的承包人不同意见说明进行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于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结果认为有异议的,对有异议部分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第六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和复核:

  7、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追加(减)的工程合同价款,包括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调整方法,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中的单价项目,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调整方法,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措施项目费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原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招标范围和设计规模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报价包干结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计价规范》9.9.1、9.9.2条文的规定执行,由发、承包双方确认价格后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3)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分包工程造价(或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和报价费率计算;如分包工程造价(或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在用于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与现场签证等)金额的计算后,如有余额则归还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结算价款中。

  第六十三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也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和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依据《计价规范》11.4.5条文规定向发包人催告,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第六十四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以及相关计价政策文件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或任何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第六十七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其编制工作时间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由双方在咨询合同中协商约定。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咨询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和相关责任条款。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对其承担编制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第六十八条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情况说明、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询合同书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等。

  第六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七十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或核对,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按规定加盖编制或审核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专用章、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否则无效。

  第七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由于自身工作过失原因而致使委托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咨询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除本实施细则已有规定外,其他未明事项按《计价规范》和浙江省其他相关计价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杭建市发〔2014〕40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修订)〉的通知》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杭建市发〔2018〕5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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