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咨询热线:

400-123-4567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电话:400-123-4567

邮箱:yunyingmm.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88号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类企业(工程)认定办法(试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1 21:26:21 浏览:[ ]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我办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1〕340号)制定了《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类企业(工程)认定办法(试行)》,现向社会进行公示。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办(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公示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积极主动服务“六稳”、“六保”,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类企业(工程)指为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和防疫防灾等特殊性质的和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商定。

  第五条 保障类企业(工程)分为五类,即民生保障类企业、战略新兴类企业、防疫防灾类等特殊企业、军工类企业及重大工程项目。

  民生保障类企业是指涉及直接向居民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的企业,以及党刊报纸和中小学教材印刷类企业。

  防疫防灾企业是指防疫设备制造、防护服生产、应急药品制备以及使用说明和外包装生产等,防灾设备、工具、配套设施的生产等企业,且纳入省级及以上防疫防灾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因防疫防灾享受国家相关退税政策的企业。

  军工企事业单位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从事为国家武装力量提供各种武器装备研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含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重点民营单位)。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当年省级和国家重点项目清单或下年内应建设完成的医院、学校、生态环境保护类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各地要认真对民生保障类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前提下,核算最大生产负荷,企业有多条生产线的,统筹任务量,集中运行,避免分散保障任务;企业单个产品或生产线符合要求的,按单条生产线认定。严格控制保障类企业数量。

  第七条 保障类企业必须具备特定保障任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类企业应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其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应不属于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且近一年内不存在未批先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监测设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原则上应达到B级。

  第八条 民生保障类企业。只认定保障民生部分的生产内容,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提供有关民生保障相关内容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

  第九条 战略新兴企业。按照“指南”和“细则”要求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提供由市(区)级人民政府公示并审核签发的相关文件、技术合同等材料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防疫防灾等特殊企业。按照“指南”和“细则”要求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提供政府采购专项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和纳入省级及以上防疫防灾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因防疫防灾享受国家相关退税政策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军工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国防科技工业有关法律法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军工企事业单位不公示、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项目。提供列入当年省级和国家重点项目清单项目证明文件;医院、学校、生态环境保护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合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等文件。

  第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保障类企业(工程)或生产线认定,并组织填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重点负责保障类企业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守法性审核,同时负责民生保障类企业的审核;发展改革部门重点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战略新兴企业确定,会同工业信息化部门对防疫防灾类企业或生产线确定;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线确定。

  第十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类企业(不含军工企事业单位)(工程)或生产线名单的审查,审查通过的企业(工程)或生产线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第十六条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全省申报的保障类企业(工程),按职责分工征求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后最终核定。

  第十七条 符合保障类的企业(工程)(不含军工企事业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前应进行自评对标,上报区(县)归口主管单位初审,初审通过名单及材料上报市(区)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企业(工程)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工程)或生产线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工程)或生产线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第二十条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审核通过的全省保障类企业(工程)(不含军工企事业单位)名单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其保障类资格。公示无异议后,在相关媒体公布全省保障类企业(工程)名单。

  第二十一条 军工企事业单位申报保障类的企业(工程)的相关申报资料,直接报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办)审查。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重点民营单位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市级军民融合办初审,初审通过名单及材料上报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办)进行审核。每年10月底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办)向审核通过的军工类企业出具证明文件,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保障类企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保障类企业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并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定落实管控措施。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网站地图
扫码关注我们

服务热线

400-123-4567

邮箱:yunyingmm.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