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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照省政府和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发挥施工标准化管理在遴选一批强国建设领军企业和支撑产业建圈强链中的作用,启动一批强链标志性项目,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现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应进行施工标准化管理,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项目建设为中心,以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施工标准化管理,制定施工标准化管理措施,明确企业和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履行建筑市场法律责任,规范重点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做法及预拌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要求。及时总结具有推广价值的施工标准化成果。
(二)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等各专业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等。领导小组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施工标准化管理检查考核表》中(见附件2)。
1.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通过讲评台,向工人宣讲施工工艺做法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现场依据实物样板进行技术交底。
2.实施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挂牌管理。在工序施工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现场挂牌,简图、图片、文字相结合,注明作业条件及质量安全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程、操作工艺及要点、检查的手段方法及标准、成品保护要点、责任人和执行人。
2.直观展示可为现场示范操作、视频影像、图片文字、实物展示、样板间等形式。
3.有条件的现场应设置样板集中展示区,鼓励在实体做样板并留存影像资料,不提倡购买可周转样板部品。
5.保障性住房项目、校舍工程必须经过验收的实物样板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
2.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必须经过验收的首件工程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
4.可根据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首件工程内容,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加以明确。
积极响应国家“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号召,制定和严格落实各项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及措施,主动融入绿色施工理念,将其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提升绿色施工创新技术应用水平,增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推动了整个建筑行业的绿色转型。
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VOCs面源管控,健全完善住建领域VOCs管控机制,提升建筑工程领域VOCs治理能力,强化落实施工项目VOCs管控措施,全面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非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方式,严格响应重污染时段错时作业要求,大力开展建筑领域“VOCs治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对使用住建部推荐的10项新技术6大项以上,依托项目形成省部级工法、专利、QC成果,采用BIM、智慧工地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管理及承担各级标准化观摩活动的项目,予以加分。
(一)申报条件。工程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企业可自愿申报“省、市级标准化工地”。
(二)分数构成。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考核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等四个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不包含加分项),其中质量管理45分,安全管理40分,项目管理5分,文明施工10分。
打分采取加权平均值方式,对于各项检查表格(见附件2)的检查分数,分别采取以下公式计算实际应得分,再汇总计算总分:
(三)考核方式。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按照企业创建申请、县(市、区)级推荐,市(州)级组织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复核。
县(市、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对辖区项目全数开展施工标准化考核,对于达到申报条件且日常检查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可填报《市级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1),并由属地负责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州)住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查,复查得分80分及以上的,公示为“市级标准化工地”。
对于被公示为市级标准化工地且复查得分90分及以上的工程,企业可向省住建厅提交《省级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1)。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
工程竣工验收后,企业向省住建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省住建厅复核满足要求的,公示为“省级标准化工地”。
(四)动态监管。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被公示为市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对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进行日常考核,得分低于所获得市级标准化工地应得分数的,第一次不合格将由检查部门进行警告,第二次不合格将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取消,已申请省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取消其考核资格。
(五)奖惩措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建筑的企业,对公示为省、市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20〕8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吉建管〔2023〕20号)相关要求进行加分。对获得省、市标准化工地的检测机构在同年度的信用评级给予支持加分。
公示为省级或市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部门撤销原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属地在建房建和市政工程开展施工标准化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或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取消标准化考核资格。
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记入从业主体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吉建质〔2018〕8号)及《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吉建质〔2018〕1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