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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5 21:42:43 浏览:[ ]次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程序,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我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账》的通知(浙建管[2013]1号),以及《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设规划和国土部、市建管处督促落实,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依照实施,各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遵照执行。

  《建筑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需要有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需要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市住建局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将安全监督手续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的前置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四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账》。我局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如下(申报材料表格见附件1):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并随工程实际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材料,其中超过5米的深基坑应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经专家论证的围护设计方案)

  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包括三类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现场其他管理人员等)(一式两份)

  10.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安全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一般要求有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方案需单列)、施工用电、施工机具,房建项目要求有基坑支护、三宝四口临边防护、脚手架、物料提升机,高层项目增加塔吊和深基坑方案,涉及土方开挖的市政项目需要有管线.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明。(经建设单位盖章)

  其中,第1项和第2项装订在一起,一式五份,建设、施工、监理各持一份、申报施工许可证资料保留一份,剩余一份和其余各项内容按照顺序装订成一册,由安全监督机构保留。

  监督机构组织人员现场踏勘,符合要求后签署意见,并应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格见附件2,一式两份,建设单位、监督机构各执一份)。

  《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我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统一的文书范本,各监督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文书格式见附件2。各监督流程的重点环节及文书使用要求如下: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安全监督机构介入监管,确定两名监督人员,由监督人员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监督人员应及时建立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档案,附上《安全监督档案目录》,随监督流程逐渐添加档案材料,并及时更新目录表。

  监督人员应在施工现场组织召开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召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并留存会议签到单。监督人员在会议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记录》(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各执一份)上签字,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各执一份)上签字。

  监督人员须按照监督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抽查,结合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开展专项和综合检查,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各执一份),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安全监督整改完成报告书》报送到监督机构,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整改完成后的照片等)。针对停工整改的项目,施工单位除了报送整改完成报告书以外,还要提供《恢复施工申请书》,监督人员在收到恢复施工申请书后,可组织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可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一式两份,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各执一份)。逾期不整改的项目,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查验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监督机构各执一份),中止施工期间监督机构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项目中止施工,但未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可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办理申请。建设单位拒不提出申请的,监督人员可直接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拒不签字接收的,监督人员可以在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上注明,并在施工现场张贴,通过拍摄照片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存档。监督人员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联系建设单位的,也可直接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在告知书上注明,并在施工现场张贴,通过拍摄照片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存档。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及附件。监督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人员收到监督终止的申请材料后,经查验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监督机构各执一份)。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要求向监督机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打分);(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监督人员应按工程进度对项目进行阶段性安全评价,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检查标准进行打分,该打分表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最终结果的重要依据。打分阶段由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三个阶段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参照工程进度分阶段实施。阶段性评分的平均分,作为该工程项目的最终评价分。

  监督人员在收到施工单位的自评材料后,依据该工程项目的最终评价分,确定最终的考评等级,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一式两份,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各执一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具体评价标准参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执行。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定期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将对企业参与建筑市场活动产生影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进行有效运用,实现“现场”和“市场”的联动,督促企业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形成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自归档之日起保存三年。

  三、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新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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