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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达集团: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10 23:37:40 浏览:[ ]次

  第一条 为了提高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媒体信息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积极处理、暂避对抗;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否则,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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