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巴尔的摩案”到“小保方晴子论文撤稿事件”,过去半个世纪里,很多国家都曾遭受过科研不端行为的侵蚀。
诚然,那些重大科研不端事件对各国的学术生态造成了巨大伤害,但经过对这些事件的梳理研究之后,我们认为,其在制度建构方面的价值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
首先,从历史和国际经验来看,重大科研不端事件是科研诚信政策变迁的重要引发机制,也是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转折点。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科研不端事件接二连三地在美国曝光。这些案件中,“巴尔的摩案”可以说是争论最激烈、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一个。
1986年,诺贝尔奖得主、美国分子生物学家巴尔的摩因其论文合作者被指涉嫌数据造假而接受调查。后来,官司一路打到了美国国会。十年之后,案件才正式宣告结束,涉事科学家洗脱了罪名。“巴尔的摩案”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推动了美国科研不端相关调查原则、制度、程序的出台与建立。
1986年7月,在巴尔的摩案第一阶段两次非规范性调查结束的一个月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明确了“保密原则”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程序中的重要性,确定了科研机构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中的首要责任,并强调调查应由专家进行,以保证证据评价的权威性。
1989年,NIH设立了专门负责科学诚信的独立机构美国科学诚信办公室,同时设立了美国科学诚信复核办公室。这两个机构的分别设立,正体现了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中的重要原则调查和审判相分离。同年,美国卫生部颁布了首个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管理法规。
1992年,美国科学诚信办公室从NIH分离,和美国科学诚信复核办公室合并成立新机构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这样的转变使得机构的司法性逐步增强,联邦法律在机构中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司法性的增强不是否定和放弃科学对话模式;相反,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调查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再来看2005年韩国爆发的轰动世界的“黄禹锡事件”。在这起干细胞造假案发生之前,韩国并没有自己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以这件事为契机,韩国对国外科研诚信的治理经验进行了学习和借鉴,尤其侧重于对美国科研诚信治理手段的移植。
比如,2007年韩国教育部制定的《科研伦理保障准则》,几乎就是美国《科研不端行为防范法》的“缩减版”。
在对黄禹锡事件的调查中,黄禹锡本人承认曾强烈要求其团队中的年轻女同事捐赠卵细胞进行试验。这一回应直接导致了韩国《生命伦理安全法》的修订,增加了对卵细胞捐赠的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内容。
此后,韩国《科学技术基本法》修订了29次,其中2014年新增了对科技人员的科研伦理要求。到2017年为止,韩国《学术振兴法》修订了18次,其中2013年新增了保障科研伦理的内容。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韩国不断对法律进行修订,以保证它们的适用性,也逐步提高了研究人员对科研伦理的重视。
近十年来,最受学术圈关注的科研不端事件要数2014年的“小保方晴子论文撤稿事件”。为阻止科研不端行为的扩散,日本从政府和第三方机构两大主体入手进行机制改革,从建立全国性主管机构和健全期刊评审系统方面来完善治理体系。这一案件也成为日本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转折点。
2014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印发了《对科研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除了强调科研人员、研究机构、学术界自律之外,还指出要强化科研机构的预防措施。为了帮助经费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妥善处理科研经费的不当使用行为,《意见》对受理举报、调查案件、公布调查结果都制定了详细具体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从那时起开始建设科研信用体系,首次把科研信用作为对法人和科研人员的评价指标之一。在信用管理方面,除通过统一的电子平台共享信息外,各政府部门间还建立了信用共享机制。
中国农业大学情报研究中心对1980年~2019年我国发布的有关科研诚信政策梳理后发现,国内相关政策的年度发布量也呈现出随重大科研不端事件波动的明显特征。
例如,2006年初“汉芯事件”曝光,引起了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直接促成2007年3月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的成立。2006年和2007年各部委共发布了13项相关政策,相当于2005年发文量的4倍。
2011年2月10日,科技部通报因严重学术不端撤销李连生2005年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这是我国第一例因科研不端而撤销国家科技奖励的案例。2012年,政府关于科研诚信的政策发文量就达到了10项。2013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典型案例查处结果进行了首次公布,第二年颁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14年,相关政策发布量出现一个高峰,年度发文量高达18项。
2016年,“韩春雨事件”持续发酵。科研诚信问题又迎来了一个关注热潮,年度政策发文达到12项。
2017年,《肿瘤生物学》集中撤销107篇中国学者论文事件,2018年,两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完成了我国科研诚信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
通过对这些重大科研不端事件的梳理,我们还发现,从时间上看,这些事件往往发生在国家科研活动最为活跃的时期。而特殊的时间节点,正是触发公共政策形成的关键因素之一。
“巴尔的摩案”出现的20世纪80年代正是世界高科技蓬勃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关键时期,各国不约而同地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这一时期,欧盟等科技先发国家的科研不端事件最先急剧增加,科学共同体的自我控制与治理功能失灵。
“黄禹锡事件”发生的21世纪初是世界各国竞逐现代科学技术顶峰生命科学领域的开端时期。韩国政府在《20032007年科技发展基本计划》中将生物工程技术作为国家科技发展的四个重点领域之一,同时提出未来10年进入“世界科技八强”和“世界经济十强”的目标。
日本政府早在2002年12月就提出“生物技术产业立国”口号,重点聚焦农业和医疗两大应用领域。此后近十年,日本与细胞相关的技术申请专利数量达到1600多件,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小保方晴子所在的日本理化学研究所每年的预算约为人民币62亿元,并且大部分研究经费来自政府科技研发计划项目。
由此可见,在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大幅度的科技研发计划经费投入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同时,也成为重大科研不端事件爆发的间接因素之一。当下的中国正处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关键时期,科研诚信建设对于遏制科研不端事件的增长至关重要。
欧美等科技先发国家已经走过了科研诚信制度建构化、规范化、体系化的历史阶段,而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仍存在诸多制度建构难点。科研不端事件是一个国家迈向科技强国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应该重视重大科研不端事件的制度建构价值,积极推进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从短期发展来看,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政府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的推动力度,完善与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提高联合惩戒部门对于科研诚信联合调查和惩戒的能力和水平。
从中期发展来看,应该以科研机构为主导,提升高校、科研院所等一线科研机构科研诚信的治理能力,强化其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并加强科研机构内部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和调查惩戒,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从长期发展来看,应该以科学共同体为主导,以学会和行业协会为依托,成立专门的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并按专业分设不同学科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以突出学科特点,发挥好科学共同体的学术权力治理能力。最终形成以科学共同体自律、科研机构负主责、政府顶层设计且积极推动为特点,政府、科研机构和科学共同体合作共治的良好的科研诚信治理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