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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以案释法案例解读民法典系列(二)
发布时间:2024-08-22 15:59:33 浏览:[ ]次

  中学生王某在某武术中心学习散打。在一次训练中,武术中心经营者兼教练指导王某与另一学员未佩戴护具对练,期间另一学员以右脚踢打王某左臂,造成王某脾破裂。王某住院行脾切除手术后,构成七级伤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武术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某武术中心学习散打期间,某武术中心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朱某的人身安全。但某武术中心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并未给学员佩戴护具,学员的教练也未能指导好与朱某对练的学员的动作和力度,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朱某被另一学员踢到造成脾脏破裂,某武术中心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某武术中心赔偿王某五十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周某系第三方外派人员,被派遣到某网络公司从事某平台外卖派送业务。在送外卖时,周某因在非机动车道骑电动车逆行,将行人李某撞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某网络公司等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受第三方派遣,为被告某网络公司提供劳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履行某网络公司要求的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相应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即某网络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某(男)与李某(女)原为情侣关系,双方协商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周某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等款项,双方搬入案涉房屋共同居住。而后,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结束情侣关系,周某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物遭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周某为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的意愿,应视为条件未能成就,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周某要求返还的赠与财产,李某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首付款、过户费等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宣传月】以法为盾·护她平安——呈贡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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