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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发布时间:2024-08-15 22:24:03 浏览:[ ]次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9日对江门市江海区某教育培训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存在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包括:培训签到表无授课老师、授课时间,学员林某、杨某提供的复印件个别未签名确认,学员肖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印章不清晰),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其对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也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疏漏、失误、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其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为江门市安全监管局及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以来首例对安全培训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扩大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覆盖面,也为全市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执法提供了较好范例。本案主要启示为: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学习,提高知识面,从而锻炼灵活运用的本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4号令)2004年发布实施,但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运用较少,主要原因应该是安全培训机构数量较少,受关注程度不高,因此普遍忽略对该部门规章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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