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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4 18:35:56 浏览:[ ]次

  “找案例、用案例,就上人民法院案例库。” 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浏览量731万,访问人数132.7万,注册用户数42.7万,已有95个国家的用户访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库已成为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的权威平台,也是世界各国观察中国司法、中国法治的重要窗口。为便于各级法院正确使用案例库、助力社会各界更好了解案例库,《中国应用法学》公众号本期特此推送由》一文,对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建设历程、入库流程、体例格式及首批入库案例的基本情况进行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人民法院案例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各审判业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室负责统筹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成立案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工作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周加海主任、司艳丽副主任、喻海松副主任,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石磊、贾玉慧、马蓓蓓、杨建文、李玉林、张华锋、李慧、师晓东、吕晓蕾。

  内容提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通过权威、规范的案例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抓实诉源治理、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案例库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参考案例。参考案例体例规范、要素齐全,重在规则指引,兼顾规范引领,入库标准严格。入库案例具有权威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补充、更新、清理相关案例。首批入库案例具有精准服务大局、注重案件“新鲜度”、直面法律争议问题、注重规范引领等特点。

  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入库流程;效力定位;体例格式。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迈出关键性一步。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受到全国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便于各级法院工作人员正确使用案例库、助力社会各界更好了解案例库,现就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建设历程、入库流程、体例格式及首批入库案例的基本情况等介绍如下。

  法律适用是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思维过程。在此之中,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加之司法人员成长经历、教育背景、生活环境等存在差异,对同一法律条款往往会有不同理解,甚至形成案件处理结果不尽一致的局面。在司法审判领域,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出现,影响了司法权威与公信。有鉴于此,发挥案例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优势,用已决案例指导类似案件的裁判,可以在“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之中增加“具体到具体”的参照,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统一裁判尺度、推动法律统一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将案例工作作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配套改革措施之一,不断优化案例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主要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其中,指导性案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自2011年以来共制发指导性案例39批224件。典型案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近十年来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但由于编选周期较长、总量相对有限、覆盖面不够广,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其他各类案例,由于缺乏统一的编写、审核程序和标准,质量和权威性没有充分保障,甚至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给司法审判带来困扰,也影响了社会各界学法用法。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功能重在司法公开,而非办案参考。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裁判文书已达上亿份,且没有关键词、法条等精准检索工具,用于检索类案特别耗时费力;即便检索到类案,裁判规则、裁判尺度也可能不统一,难以为办案提供权威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上述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这是一个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类案检索平台,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旨在进一步提升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指导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

  习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生动、深刻阐释了案例的重要功能。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权威、规范的案例,就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具体而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功能定位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促进法律统一适用。 案例历来具有辅助司法裁判,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英美法系国家逐步发展并确立了判例制度,明确“遵循先例”原则。与之同时,判例制度已不是英美法系国家专属的司法制度,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建立了符合其国情的判例制度,发挥着指导司法审判正确适用成文法的作用。而在我国,案例传统源远流长,秦有“廷行事”,汉有“决事比”,宋有“断例”,清有“成案”。可以说,以例辅律、律例并行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赋予了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深厚底蕴。在司法案件愈加复杂、利益诉求日趋多元的当下,确保正确、统一适用法律,更是离不开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逐步覆盖各类罪名和案由、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是最高人民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促进深化诉源治理。 习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人民法院处理涉诉案件,既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更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是质量和效益更高的司法审判工作。案例是法治建设的深刻印迹,是社会“烟火”生活的映射,是活的法律与教材。人民法院案例库对社会开放,有助于人民群众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更好地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悉行为边界,同时强化自我保护;发生纠纷后,可以借助入库类似案例了解裁判规则、预测诉讼结果,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起诉、上诉和申诉。各类调解组织也可以通过检索案例库更好地做当事人的引导、说服工作,尽可能促成调解。这样可以起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真正把“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

  三是促进深化司法公开。 习指出,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切实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持续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公开质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不断优化的同时,人民法院案例库持续收录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检索的参考案例,不仅为广大司法法律界人士提供更加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也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更深层次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可以说,人民法院案例库是针对需求侧创新提供的新型“司法供给”和“法治产品”。

  四是促进提升司法能力。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近年来,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官的能力素质有了明显提升,但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新的更高司法需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总体还是跟不上、不适应。要当好法官、办好案件,必须善于学习、持续学习、终身学习。人民法院案例库集中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智慧,将具有规则意义、典型意义的好案例汇聚起来,能够为全体法官学习提升提供一部包罗万象、与时俱进的“活教材”,有助于促进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裁判水平。

  202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同志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案例统筹管理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为责任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出版社先后赴山东、江西、福建、陕西等多地紧锣密鼓调研座谈,召开系统内座谈会10余次,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通知》(法〔2023〕141号、法〔2023〕142号)《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通知》(法〔2023〕209号)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案例库建设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出版社负责平台的研发,按照计划完成三期平台建设及外网系统搭建,在全国范围内分区组建运维服务群,全面搜集功能需求、不断完善优化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细化工作机制,加强研究论证,认真编写审查备选案例,积极参与、支持案例库建设,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狠抓落实、全力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

  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参考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过程中的一大创举,是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新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决定自2023年12月22日起拓宽参考案例来源,面向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及专家学者、律师、有兴趣或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开展参考案例征集工作,邀请社会各界共同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推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公告发布后,法学院校、全国律协,专家学者、律师同仁,甚至还有中学教师等非法律界人士,积极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案例。截至2024年4月30日,全国法院共收到社会推荐案例500余件,其中部分已经审核入库。例如,首批入库案例“李某强制猥亵案”(2024-14-1-184-001)就是一件中学教师推荐的入库案例。为确保社会各界更加方便快捷地推荐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开设线上“推荐案例”通道。用户可在线填写案例相关信息予以推荐(亦可通过信函等方式推荐),所推荐案例经人民法院审查审核后,符合入库标准的,将及时收录入库。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向推荐人颁发证书。对于社会推荐的入库案例,平台也会自动标识“社会推荐”字样。

  在全国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品质不断提升、结构日益优化,在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之日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此后,入库案例数量呈动态更新状况。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数量达到3886件。其中,刑事案例共1484件,占比38.19%;民事案例共1729件,占比44.49%;行政案例共438件,占比11.27%;国家赔偿案例共26件,占比0.67%;执行案例共209件,占比5.38%。上述入库案例基本实现了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故意伤害及毒品犯罪等常见犯罪,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体量较大的案由,均收录了一批入库案例。可以说,目前案例库入库案例的总量虽然还比较有限,但在指导常见案件办理、处理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已基本能满足司法实践所需。当然,案例库对司法审判中常见“问题点”的覆盖还远远不够。下一步,会持续针对案例库的空白罪名、案由,特别是尚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优先选取案例入库,力争尽早实现“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的建设目标。

  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舆论反响积极热烈。“找案例、用案例,就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浏览量731万,访问人数132.7万,注册用户数42.7万,已有95个国家的用户访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库已成为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的权威平台,也是世界各国观察中国司法、中国法治的重要窗口。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网址是。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首页设有“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可直接点击进入。新用户根据提示注册账号后,即可登录检索查阅案例。登录后,可以通过选择输入栏左侧的全文、案例编号、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日期等选项进行检索,亦可通过高级检索选项进行更精准检索。此外,还可以点击首页下方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图标查阅五大审判业务领域下的所有案例。为彰显对老幼等特殊群体权益的司法保护,满足用户多层次、多样化的案例需求,人民法院案例库还设有“涉老年人保护案例”“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例”等特色专栏。下一步,案例库平台将不断优化各类功能,提升用户友好度,探索开发“人民法院案例库APP”手机客户端,让社会公众指尖可享“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更严标准。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和使用工作,2024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对入库流程、社会推荐、检索使用、动态调整等内容作出明确。这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和使用进入更加规范的新阶段,必将促进各级人民法院更加重视案例库建设,更好完成案例推送、审查、审核入库工作,更加准确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推动人民法院案例库持续健康发展。

  入库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两大类别。指导性案例在案例体系中处于“金字塔尖”的位置,属于当然入库的案例。参考案例则需要历经严格的审查审核程序,方可入库。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审议、使用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已有明确规定,兹不赘言。在此,主要就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入库流程、动态调整和效力定位加以介绍。

  参考案例的入库标准为“精准聚焦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规则、加强指导的司法实践问题,收集、编选、审查具有典型参考示范作用的案例,确保入库案例具有裁判规则意义或者裁判指引作用,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发挥统一法律适用、以案释法等方面的价值”。而且,参考案例体现的类案裁判规则要客观、准确、体系协调,针对同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收录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过两件,避免发生案例间裁判规则互相冲突的现象,保证裁判规则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此外,“在方法理念、机制创新、调解规则等方面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调解案例、涉老年人特殊群体等司法案例也可以作为参考案例入库”。

  简言之,入库参考案例主要涵括两种情形:一是重在规则指引,即案例必须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裁判尺度、工作方法等方面具有典型性、指导性,能够为类案办理提供权威参考;二是兼顾规范引领,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注重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切收录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引领功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积极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

  参考案例的遴选、编研、入库等程序设计,坚持了“四级法院携手联动、各审判业务条线各司其职”的思路,以有效保证案例来源的广泛性、审核把关的权威性。具体而言,参考案例入库大致需要历经编写报送、审查推送、审核入库等系列程序。

  1.编写报送。 入库参考案例主要来源于地方法院报送的案例,同时也包括最高法院办理的案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可编写备选参考案例报送。各高级人民法院聚焦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规则、加强指导的司法实践问题,收集、选编、审查本院和本辖区内具有典型参考示范作用的生效案例,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经本院院领导审批,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报送。

  2.审查推送。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分为十八个业务条线对入库备选案例进行审查。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及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选编的案例,先按条线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集体讨论,对备选案例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说理、价值导向等作全面、严格的把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研究室审核。

  3.审核入库。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入库备选案例进行审核。研究室在对案例材料是否齐全、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对案例是否符合入库标准进行审核。为确保审核质量,建立院内专家跨部门交叉复核、院外专家协同复核把关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视情将案例送交院内外相关专家研提意见,为案例质量再加一道“保险栓”。对于经过审核复核符合入库标准的案例,在入库前需要进行文字核校,尽力避免案例文字表述出现错误。

  人民法院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参考案例入了库并不意味着就进了“保险箱”。为确保入库案例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将定期检查审判业务条线相关入库案例,跟进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进程,及时组织补充、更新、清理相关案例,确保入库案例始终具有指导性、权威性和典型性、时效性。对于入库参考案例不再符合入库标准,或者虽然符合入库标准但有更适宜的案例需要替换的,将及时出库、替换案例。

  按照工作流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为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当或者裁判理念等应当有发展、完善,不宜作为参考案例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认为入库案例需要出库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研究室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入库案例需要出库的,商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处理。同时,人民法院案例库在每个入库案例下方设有用户评价和意见建议反馈通道,社会各界均可针对有关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否正确、是否妥当等发表意见建议,促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动态调整。截至2024年4月30日,共收到意见建议399条。其中,关于案例文本的修改完善建议127条,关于新增相关领域案例的建议77条,关于优化平台功能的建议152条,其他建议43条。对上述建议已作了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不少建议已被采纳。

  参考案例在效力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明显不同。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均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案例库上线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避免“同案不同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前述案件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后及时编写案例,按照规定流程入库。

  入库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两大类别。对于指导性案例,按照发布之时的文本直接入库。故而,在此主要围绕参考案例的体例格式加以介绍。具体而言,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的体例主要包括编号、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八个部分。

  入库参考案例的编号具有唯一性,相当于参考案例的“身份证号”。编号共13位数字,分5个字段,分别标示案例收录年度(4位数);案例审查业务部门(号段为01-18,依次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行政庭、知识产权法庭、少年法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审判执行业务领域(号段目前为1-6,依次代表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调解);罪名、案由编号(3位数)、案例序号(3位数)。例如,参考案例“田某诉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编号为“2023-07-2-001-001”,“2023”代表案例收录年度,“07”代表本案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查推送,“2”代表民事案例,“001”代表第1个民事案件三级案由,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001”为本年度该案由下收录的第1个案例。鉴于各审判业务领域案例的具体情况不同,罪名或者案由的编号规则略有差异,有必要作一简要介绍。

  1.刑事案例的罪名编号。 罪名编号系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483个罪名依次排列。编写之中偶遇的问题是,对一些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例如何对应罪名编号。例如,有些案例适用的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经研究,对此类案例可根据行为人涉嫌的罪名或者实施暴力行为客观上对应的罪名进行编号,以保证案例编号的标准统一。此外,对涉及多个罪名的案例,根据第一个罪名进行编号。

  2.民事案例的案由编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体系为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其中,473个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可覆盖大部分民事案件。基于此,民事案例的案由编号主要是根据第三级案由排序。同时,考虑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对于没有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的案例,可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因此,在473个第三级案由编号后续编了54个第二级案由编号,以保证案由编号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3.行政案例的案由编号。 考虑到行政案例的数量相对较少,案由编号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法发〔2020〕44号)规定的22个二级案由进行编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9〕261号)增加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涉及垄断的行政案件案由,在前述22个案由基础上续编植物新品种、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垄断、不正当竞争、商标、著作权等相关行政案件8个案由编号。

  4.国家赔偿案例的案由编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法〔2023〕68号)等有关规定,国家赔偿案件案由体系分为三级。考虑到总体案由较少且有的二级案由下没有三级案由,为了保证编号体系协调,国家赔偿案例编号中的案由字段(3位数)组成为:第1位表示一级案由,第2位表示二级案由,第3位表示三级案由,根据具体情况对应编号。例如,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案例的案由编号为“111”,即第1个一级案由“刑事赔偿”下第1个二级案由下“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下的第1个三级案由。又如,如果一些特殊案例没有对应的二级和三级案由,需要适用“刑事赔偿”一级案由的,则案由编号为“100”。

  5.执行案例的案由编号。 鉴于执行案件目前尚无案由规定,执行案例的案由编号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中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案例编号中的案由字段(3位数)中,第1位数用1、2、3分别表示执行案件的三种分类(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其他执行案件);第2、3位数表示该类之下的具体类型。例如,有关执行复议案例,案由编号为“202”,即为执行审查类下第2个执行复议类型。

  需要提及的是,指导性案例发布时已经编号(原为“指导案例XX号”,自第192号案例开始,调整为“指导性案例XX号”),收录入库时在保留原编号的同时,再赋予入库编号。其中,年度字段设置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年度,部门序号使用研究室序号(18),另外三个字段参照入库参考案例编号的设置规则。

  此外,未来将探索为每个入库案例设置一个识别码,实现手机扫描识别后即可打开查阅相关案例内容。

  刑事参考案例的标题一般由被告人姓名或者被告单位名称加罪名组成,如“袁某某盗窃案(2023-14-1-221-001)”。但是,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正当防卫、宣告无罪或者强制医疗的案例,标题不再参照上述规则,如“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2024-05-1-179-001)”“张某搏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2023-03-1-167-004)”“潘某强制医疗案(2024-02-1-013-001)”等。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参考案例的标题一般由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案由组成,如“吴某某诉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07-2-084-060)”。执行参考案例的标题可以由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执行审查程序组成,如“索某某与许某某等执行复议案(2024-17-5-202-022)”。

  副标题为一句话,主要鲜明体现参考案例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参考案例的价值、精髓、核心。例如,鉴于“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2024-05-1-179-001)”的争议问题主要涉及对行为人防卫之时不法侵害是否仍在进行,以及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认定,且裁判要旨也主要围绕该两个层面展开,故将副标题确定为“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关键词为词或词组,一般由刑事、刑事诉讼、民事、民事诉讼、行政、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执行等词引领,第二个关键词一般是罪名或者案由,然后再依次列出与参考案例解决的问题、总结的裁判要旨有密切关联的词语。关键词要全面、准确、具体,便于检索。关键词的位置在副标题之后,基本案情之前。

  基本案情部分可以先准确、简明地概述控(诉)辩意见,再叙述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也可以直接叙述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关键要写明与裁判要旨关联的基本事实,有针对性,要完整、准确、概括地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表述要通俗易懂,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简明扼要。基本案情部分最后另起一段简述案例的裁判结果,包括诉讼经过和结果,写明案件的裁判法院、裁判时间、案号和裁判主文。裁判结果是判决或者裁定的主文,应当准确、规范。对于裁判结果所涉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罪名数量较多的,可以简略叙述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主要摘自生效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部分的内容。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针对案件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精神,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详细论述法院裁判的依据、理据。一、二审等不同程序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写生效裁判的论述理由。裁判理由的表述应当准确、精当、透彻,与叙述的基本案情前后照应,并注意结合选定案例的社会背景,体现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参考案例本质是对办案经验的总结推广,籍此解决司法疑难问题。因此,裁判要旨的准确撰写是确保参考案例质量的关键。裁判要旨是参考案例拟解决问题的概要表述,简要归纳和提炼参考案例体现的具有类案参考、指引作用的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等,以及审理类似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裁判要旨应当概括、精炼,结论明确,语义准确。裁判要旨阐释提炼的规则、理念、方法等,为两个以上的,按照裁判要旨的重要性或者逻辑关系用阿拉伯数字标示。

  关联索引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相关法条,二是裁判信息。相关法条部分需列明本案裁判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序号。涉及不同法律的,按法律位阶依次起行并列排列;涉及同一法律不同条文的,按条文的先后次序排列,亦可根据与案例关联的紧密程度排序。裁判信息部分依序分段列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审查等情况。列明裁判法院、案号、裁判类型和裁判日期。对于特殊案件,比如涉未成年人案件,关联索引部分一般会隐去相关裁判信息。

  入库参考案例均对涉及的自然人姓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作了隐名处理,对相关的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地址、车牌号码等信息作了删除等技术处理。对行政案例中的被告,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国家赔偿案例中的赔偿义务机关等名称,原则上不作隐名处理。同时,鉴于删除知识产权案例中的专利名称、商标名称、商号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等信息可能会影响对基本案情的理解,故一般保留此类信息。

  首批入库案例为后续入库案例的编选入库提供了范例,值得梳理总结。基于此,为了对未来入库案例编选提供指引借鉴,也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全面了解案例库的“产品标准”,在此对首批入库案例的特点属性加以具体阐释。

  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优势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正是构建精准服务大局的载体和平台,锚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最大政治,以案例带动各项审判业务精准助力高质量发展。这就要求入库案例体现时代性,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切实回应党和国家大局所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例如,首批入库案例收录了一批关于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领域的案例,以案例的形式强化司法裁判规则供给,指引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妥善处理案件,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此,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入库案例为例加以阐释。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事关党执政根基的政治问题,是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必然要求。2023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拓展至民事、行政、执行等领域。为落实上述要求,人民法院案例库围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题专门收录了6件参考案例。为便于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参考适用,该6件案例的合规整改环节有所不同,覆盖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彰显了涉案企业合规的全流程适用的价值取向。具体而言,“北京某贸易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2023-06-1-085-004)”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对涉案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合规整改案件的处理;“邓某甲、邓某乙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024-03-1-090-001)”旨在明确涉案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启合规整改,在审判阶段继续完成合规整改案件的处理;“某公司污染环境案(2023-11-1-340-008)”被称为“一审阶段涉企合规第一案”,“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4-18-1-146-002)”被称为“二审阶段涉企合规第一案”,旨在明确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开展合规整改的案件,如何在审判阶段开展合规整改,以及对所涉案件如何处理。

  入库案例不同于典型案例,重在针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明确处理规则。该6件案例着重解决的就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例如,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适用的案件限于单位犯罪,还是可以包括特定自然人犯罪在内,存在一定争议。鉴此,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裁判要旨之一即为“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犯罪的,也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整改……”又如,对于审前阶段未启动合规整改,审判阶段宜否启动合规整改,以及由法院还是检察机关主导组织开展具体整改,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从有利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全流程开展的考虑出发,在审判阶段启动合规整改,以及所涉整改可以根据情况由法院具体主导开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此,某公司污染环境案开启在审判阶段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第一步,在量刑时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效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其裁判要旨亦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将整改成效作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在此基础上,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裁判要旨部分进一步明确:“对于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视情直接组织开展。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涉案企业,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进行合规整改的,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开展。”

  入库参考案例系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改编的,一般不限制裁判生效的时间。一些情形下,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已被修改,但对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等仍具有参考示范作用,裁判要旨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一致,符合入库标准的案例同样可以入库。换言之,案例的裁判生效时间远近不是判断是否符合入库条件的绝对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参考指引价值,是否符合入库标准。实际上,一些案例的生效裁判时间尽管较为久远,但只要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依然可以收录入库。例如,从司法实践来看,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重大争议,乃至法律以外的压力。为确保正当防卫制度依法正确适用,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收录了34件涉正当防卫的入库案例。该批案例的裁判生效时间跨度相对较大。其中,“叶某朝正当防卫案(2024-18-1-177-001)”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裁判作出时间为1997年刑法施行伊始,可以说是“老古董”。但是,该案属于对1997年刑法增设的特殊防卫制度适用的较早案件,对于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等具体问题的认定和政策整体把握具有很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故将其予以收录。此外,还收录了“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2024-05-1-179-001)”,该案则为2024年初才作出生效裁判的新案例,同样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提供了类案规则指引。

  当然,在具有选择余地的前提下,入库案例优先选择新近案件,即对于涉及同一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优先选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案件。特别是,在新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更加注重收集、编选依照新法律、司法解释等作出裁判的案例,以便发挥案例“快”的优势,及时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指引。例如,2023年12月,“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为此,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收录了42件适用最新意见审理的醉驾案例,切实发挥指导审判、服务社会的功能。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由于立法修改导致所涉案例的裁判规则针对的法律适用问题已不复存在,或者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使得所涉案例提炼的裁判要旨已无指导意义的,则不应当收录入库。

  需要提及的是,“新鲜度”还包括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案例。例如,下班以后还要在线加班,是网络时代劳动者们面临的、带有相当普遍性的新现象新问题。对此,案例库收录了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的案例,即“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2024-18-2-490-002)”,通过裁判要旨确立“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即“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又如,“外卖小哥”等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护问题是与互联网经济相伴而生的“新问题”,尤其是与用工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更是司法审判的“大难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23-07-2-186-010)”,确立该类案件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裁判要旨部分明确“外卖骑手与所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骑手与所服务企业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本质特征的,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入库案例不仅要满足“没有错”这个底线要求,还应当达到“有价值”的高质量标准。入库案例重在发挥规则指引价值,自然应当直面司法实务疑难问题。基于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建设过程中并没有为了追求稳妥而刻意选编那些没有争议、四平八稳的案例。相反,有些入库案例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各方可能会对所涉问题有不同看法。从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这个基本目标看,越是“同案不同判”的案件,越是疑难、复杂、争议的问题,通过编发入库案例加以统一指导的价值越高。

  注重围绕疑难、复杂、争议问题选编案例,是首批入库案例的特点之一。例如,此前社会高度关注的“PUA第一案”,即“牟某某虐待案(2024-18-1-214-001)”,被作为参考案例入库。该案在处理过程之中即存在一定争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未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而对处于婚前同居关系的情侣是否属于“家庭成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在发展,司法须前行”。为有效保护被害人人身权利,确有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转型的现实情况,及时明晰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该案例的裁判规则明确:“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人,也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家庭成员’”,从而将虐待罪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包括事实家庭关系在内。又如,“隔代探望权”是近年来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实际存在较大认识分歧。民法典(草案)曾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后因各方未形成共识,删去相关条文。问题固然可以慢慢争辩,理论也可以继续探讨,但司法实务必须及时处理案件。为此,案例库有针对性地收录了“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2023-07-2-027-002)”,明确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本案裁判法院认为,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使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更多来自成年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符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裁判支持原告隔代探望的诉讼请求,同时对隔代探望作了相应条件限制,即隔代探望不得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由此,本案例裁判要旨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隔代探望(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支持。”

  需要提及的是,“同案同判”须建立在相同的事实基础之上。社会生活复杂多样,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区分不同具体案情、甚至细微差异作出不同处理应属当然。例如,首批入库案例“曹某洋侵占案(2023-04-1-225-002)”“贾某甲、贾某乙盗窃案(2023-05-1-221-028)”“关某某、赵某职务侵占案(2024-05-1-226-008)”均涉及出借卡进而取走卡内资金这一看似相同的案情,但所涉案件存在细微差异,且正是由于细微差异导致案件定性不同。就曹某洋侵占案而言,实际系借出银行卡后,不愿意继续出借遂将银行卡挂失并冻结卡内资金,后因协商不成补办新卡并将所涉资金转入。对于挂失冻结银行卡的行为,由于借卡人(存款人)亦事后知晓,并提出愿意支付“好处费”,故对所涉行为评价为民事纠纷为宜。但无论如何,行为人此时对银行卡中冻结的资金建立实际持有,属于“代为保管”他人资金,符合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加之后续补办新卡并将所涉资金转入的行为,可以认为具备“拒不退还”的要件,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侵占罪论处。与之不同,贾某甲、贾某乙盗窃案则属于典型的“黑吃黑”,对其适用盗窃罪符合司法实务的惯常做法。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实际上包括“监守自盗”,即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盗窃罪。考虑到单位借用员工银行卡,进而将单位钱款存入银行卡,实际赋予了员工为单位利益管理该银行卡、保管卡内钱款的职权。尽管所涉问题可能存在一定争议,但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与贪污罪中的职务便利存在一定区别已是理论通说和实务共识,加之认定为职务便利实际有利于被告人,故关某某、赵某职务侵占案对出借银行卡给单位后又通过挂失、补卡等行为将单位钱款取出自用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总而言之,上述三个入库案例所涉案情看似相同,实则在细节上存在重大差异,进而影响到具体定性。对此,在查询使用案例库之时应当注意全面细致把握案情,防止“以偏概全”找案例,更要防止机械套用到正在审理的案件之中造成“错判”。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正是人民法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具体举措。入库案例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件件连着民心。首批入库案例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治理,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例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额彩礼问题凸显,纠纷日益增多,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引起社会各界持续热议。为统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给相关当事人提供行为指引,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看待彩礼问题,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收录了4件彩礼返还纠纷案例 ,就彩礼和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认定、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时应当重点考量的因素、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做到既尊重传统习俗,又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引领社会新风尚,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又如,长期以来,由于“知假买假”固然可以惩治制假售假行为,但也客观存在借维权敲诈勒索等现象,时常成为社会热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者能否被认定为消费者、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等问题,相关裁判长期不甚统一。为进一步统一类案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将指导性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3号)”入库的同时,收录了4件涉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参考案例 ,分别从不同角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问题的类案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入库案例的参考指引价值和社会规范引领作用。整体来看,该5件案例明确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明确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而关于“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合理界定,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来具体把握。对此,在“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07-2-084-004)”中,裁判法院认定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但沙某又多次追加购买多达200盒饼干,明显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此外,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能仅以消费总量为判断标准,还要看消费行为方式和习惯是否合理。在“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07-2-084-002)”中,张某46次刷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尽管购买总量没有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但购买方式明显不符合通常消费习惯,如果按照每次结算赔偿1000元的标准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46次为46000元),则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据此,裁判法院依法认定在总价款101.2元基础上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1012元。可以说,上述入库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促进了延宕多年的“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得到规范,既能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有作用,又可以有效防止有人通过钻法律空子牟取不当利益,让生产经营者“小过担重责”。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永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又是一项公共工程,需要大家“齐动手、共努力”。我们相信,有全国法院的齐心协力,有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必将稳步推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更多的高质量“法治产品”,推动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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