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婚姻家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每一年都有不女不堪家庭暴力之困扰而承受身体、心灵上的伤害,亟需司法力量的救济和帮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暴,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矛盾升级的导火索和破坏家庭和谐的“毒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婚姻家事的审判工作中,法槌的起落应发挥“帮小家、助大家”的司法导向。我们通过公布这些典型案例,衷心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和谐幸福,也希望妇女同胞们在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能够手握法律武器,寻求司法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刘某与丈夫罗某婚后育有一子,罗某常年在外经商,两人话题渐渐地只剩孩子。因儿子辍学在家,两人彼此埋怨、互相争吵。刘某不堪其扰提出离婚后,罗某通过不定时打电话、发送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内容包括“晚上我就回桂林把你打残”、“我要去你父亲家闹事”、“我要你见不到明天的太阳”等。罗某的语言暴力给刘某心理带来极大创伤和恐惧。2022年5月13日,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起诉与丈夫离婚。法院接到刘某的求助申请后,开通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并与当事人谈话了解情况,同时联系当地派出所、妇联等,调取报警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次日,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罗某骚扰、威胁、跟踪、殴打申请人刘某。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罗某不再向刘某发送恐吓威胁信息,亦未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由象山区人民法院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罗某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刘某实施精神暴力,给李某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极大伤害,法院对此严令禁止。面对当事人的紧急求助,法院在24小时内发出人身保护令,第一时间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弱势一方得到强有力保护。
蒋某(女)与秦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摩擦,蒋某多次遭秦某殴打。后双方因离婚事宜未达成共识发生争执,秦某再次对蒋某进行殴打,经医院诊断为造成多处软组织於伤。2023年12月26日,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交派出所的2次接处警现场回执单、医院门诊病历等佐证家暴事实。法院经审查,认为蒋某的申请证据确凿,符合法定条件,遂于当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秦某对蒋某及其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秦某骚扰、跟踪、接触蒋某。第二天,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别向蒋某、秦某及其所在村委、辖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秦某进行法治教育。(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如何证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一是看证据是否确凿,如报警记录、信访材料、病历材料等,能充分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立即裁定准许人身保护;二是通过听证或者询问是否存在家暴行为,以便有针对性、快速地认定家暴,及时保护遭受家暴者。本案中,蒋某为家暴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好的示范。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蒋某及时报警、治疗伤情,保证自身人身安全,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法庭,使得人民法院能够快速、顺利地在申请当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经人民法院回访,秦某未再次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
蒋某斌与蒋某珍系夫妻。2022年10月24日晚,蒋某斌在朋友家喝酒后,因蒋某珍未接其电话,其来到蒋某珍工作地,二人见面后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蒋某斌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蒋某珍的腹部、右侧前臂、左侧大腿等处杀伤,经法医鉴定,蒋某珍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蒋某斌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蒋某斌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线急救电话,并主动投案。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蒋某斌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违法犯罪记录,平时与邻里关系融洽,适用社区矫正对居住社区影响不大,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蒋某珍亦提交谅解书,对蒋某斌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蒋某斌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蒋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全州县人民法院提供)
殴打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均不是认定家庭暴力的必要条件,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方式对另一方身体实施侵害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本案中,虽然蒋某斌的行为属突发行为,不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但亦属于家庭暴力。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施暴者醉酒后,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程度都会容易失控,给受害人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本案中,将某斌虽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但因造成严重后果,法不容情,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某斌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绝不姑息”。
周某(女)与黄某(男)为同居关系,共同生育一子。2022年7月21日周某向法院陈述,称双方因自由恋爱同居,同居期间,黄某多次对其进行打骂。黄某因周某躲避在外,多次通过微信对周某进行威胁、恐吓,并扬言如周某不回家将杀害周某及其家人,还在周某亲属的门口蹲守周某,令周某感到极大恐惧,不得已向法院求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即审查了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多次联系社区确认当事人的居所,及时向黄某发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当地派出所及社区,禁止被申请人黄某对申请人周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黄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黄某迁出申请人周某租住的居所。经回访,周某表示,黄某未再对其实施语言暴力等威胁恐吓行为。(由秀峰区人民法院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家庭暴力的范围并非狭义单指发生在因登记结婚形成的家庭关系之间,因同居形成的关系中产生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在同居关系中,很多妇女会因未进行婚姻登记而错误的认为自己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居关系,未进行婚姻登记,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多次实施语言暴力等威胁恐吓行为,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人民法院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给受家庭暴力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避免了语言暴力向肢体暴力升级的危险发展。
小芳与小华(均为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小华在发生矛盾后常对小芳进行威胁、打骂。小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小华对小芳仍有打骂行为。无奈之下,小芳离家出走并于2022年10月24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马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了解案情。经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出警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后,法院认为小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当日“发令”作出裁定:一、禁止小华对小芳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小华威胁、骚扰、跟踪小芳及其近亲属。裁定作出后,法院随即向当事人小华和当地派出所及居委会送达,以保护小芳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由灵川县人民法院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由于家事案件具有私密性,再加上妇女受到生理弱势、维权“弱知”等因素影响,部分妇女对向外寻求救助存在误解,尤其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申请即等于离婚的错误认知。本案中,小芳已向派出所求助,在小华并未改善其施暴行为的情形下,小芳无需“离家出走”便可果断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较“家庭暴力告诫书”具有更强惩戒力和强制性,能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乡村、社区、学校进行普法宣传,提升广大公民的防家暴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