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伦理主要关注工程师的伦理责任,它既是一种专业伦理,也是一种预防性的伦理。工程师是现代社会的主要建设者和制造者,工程师的工作使人类越来越依赖由人工物构成的工程与技术环境。在由工程师主导的人类社会实验中,工程伦理已经成为工程实践无法回避的环节。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程师成为新兴的专业群体,英国、美国和俄罗斯等国的专业工程师团体在制定技术章程的同时引入了伦理章程(code of ethics,又译伦理法典),如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的前身电气工程师协会(IEE)和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ASCE)分别于1912年和1914年制定了伦理章程。现代工程伦理的研究、教育和实践由此发端。
这些伦理章程从一开始就试图超越一般的职业(occupational)伦理要求:一方面其伦理标准高于市场规则、商业契约和法律,旨在促使工程师团体的成员以一种高道德标准向社会展示工程师的专业(professional)责任与荣誉;另一方面它所规定的伦理标准内在地隐含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之中,减少了专业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冲突。
工程技术章程和工程师的伦理章程的制定,标志着工程师群体从一般的职业群体成长为专业群体。专业群体与职业群体的差别在于,他们需要接受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在专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自主权,同时公开承诺为公众提供有益于社会福祉的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在美国,大多数工程产品和技术服务必须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师签名后才能走向公众,但大约只有20-25%的工程师持有专业资格执照而成为专业工程师(Professional Engineer,PE),并归属于某个专业学会(professional society)。而大多数工程师则并没有专业学会的成员资格,因而不受伦理章程的约束。
在整个20世纪中,美国的各种工程师团体一直在根据时代的变迁不断更新工程师伦理章程,而这些改变往往意味着伦理观念的变革。专业思想使得早期的工程师以“顾问”自居,最初的工程师伦理章程大多强调工程师有保护客户和雇主利益的责任。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技术统治论(technocracy)曾盛行一时,它主张工程师不应仅仅被动服从雇主和客户要求,而应该掌握技术领导权,主动追求技术上的完美和高效率。但二战后的二十多年中,反原子武器运动、维护消费者权益运动、公民权利运动、环保运动此起彼伏,技术统治论在西方走向衰微。在此背景下,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灾难(如麦道公司DC-10坠机事件、福特斑马微型车油箱事件等)最终促使工程师伦理章程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对公众的责任而不是对客户和雇主的责任被列为工程师的首要基本伦理准则。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工程师对环境的责任也开始被写入章程。这些伦理章程是团体自治与自律文化的产物,尽管它们的标准十分接近,且与时俱进,但并不追求统一。
工程师伦理章程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工程师的责任。以美国国家专业工程师学会(NSPE)颁布的伦理章程为例,其所规定的基本伦理准则指出:“在履行其专业责任的过程中,工程师应该:第一, 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置于首位;第二,仅在他们有能力胜任的领域内从事工作;第三,仅以客观和诚实的方式发表公开声明;第四,作为忠诚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为雇主和客户从事专业事务;第五,避免发生欺骗性行为;第六,体面地、负责地、有道德地以及合法地从事专业活动,以提高专业的荣誉、声誉和效用。”
与NSPE的伦理章程类似,大多数工程师的伦理章程都规定了工程师的各种责任,其所要负责的对象包括公众、雇主、客户、其他工程师和专业等方面。值得指出是:其一,不论工程师履行何种责任,其前提只能是保障工程师做出正确的专业判断的权利。其二,工程师的各种责任是一般的伦理规范所规定的责任的具体化,例如,通常意义上的“不得撒谎”就意味着“工程师在专业报告、陈述或证词中应保持客观和诚实”。这种具体化是一般伦理规范在实践层面的展开。其三,在工程伦理实践中,伦理章程所规定的责任仅仅是原则性的,很多现实的伦理抉择必须运用决疑术(casuistry)等实践的智慧。
实际上,也有人对“工程师的责任”提出了反对意见。弗洛曼(S. Florman)在评论DC-10坠机事件时指出,既然不让士兵决定何时开战,不让律师制定法律,为何要让工程师决定如何运用技术?对此观点的典型反驳是,尽管工程师不必为技术负全责,但他们处于一种最佳的位置,这使他们能够将技术的可能用途和后果告知公众,就技术缺陷和可能的风险向雇主和公众发出警示,参与标准的制定并配合对问题的调查。
工程师作为一种专业角色有其角色-责任(role-responsibility),它又可分为义务-责任(obligation-responsibility)和过失-责任(blame-responsibility)。义务-责任指工程师有义务按照其基本伦理准则所规定的责任从事专业活动的义务,过失-责任指如果他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性的责任,则将可能受到责备。
义务-责任是积极的、向前看的责任。“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置于首位”无疑是工程师首要的义务-责任。这种义务-责任不可能绝对化为“不对任何公众产生任何程度的危害”,而应该是合理关照(reasonable care):一方面运用均衡关照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te care),使工程师对其义务-责任的关照程度与其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成正比;另一方面应该从预防出发,主动克服可能的危害。此外,合理关照还意味着对弱势和脆弱主体的特别关照。
义务-责任可能进一步向积极的方面发展为超越责任的善举(good work)。如通用公司的工程师在20世纪30年代末开发的密闭车前灯就是一个善举,尽管此举是一种额外的责任,且不尽符合公司的利益,但却有利于降低夜间行车事故。
工程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不负责任的行为,其原因包括:私利、害怕、自欺、无知、自我中心、视野狭隘(microscopic vision)、不加批判地接受权威以及团体思维(Groupthink)的局限性等。
工程师的各种责任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特别是对公众的义务-责任与对受雇组织的忠诚往往会发生冲突,由此可能产生负责任的不服从组织的行为。负责任的不服从组织的行为主要可分为对立的不服从行为、不参与的不服从行为和抗议的不服从行为。这些不服从行为并非对组织的不忠诚,只不过其忠诚表现为基于批判的忠诚而非不加批判的忠诚。
工程师在组织内部的负责任的异议表达是一种对立的不服从行为。在一些重大的工程灾难(如挑战者号和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事故)中,有关工程师曾经在事前向组织或管理者表达过异议。一般来说,工程师的专业责任使得他们在安全性和可靠性上持较为审慎的立场,而组织的管理者更多考虑到工程实施所带来的利益,在反对方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更愿意冒风险。在工程实践中,更多工程师选择了不参与的不服从行为等更消极的不服从行为。
在一些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举报(whistleblowing)等抗议的不服从。德乔治(Richard DeGeorge)认为,如果(1)即将推出的产品将对公众造成严重的伤害,(2)雇员向其上司报告其担忧,且(3)雇员在组织中已经用尽了各种渠道,仍无法从其顶头上司那里得到满意的答复,举报在道德上是允许的。
在很多情况下,不服从行为对组织的决策和行为影响甚微,但却给不服从者带来较大伤害。显然,减少这类伤害关键在于,相关组织文化和整个社会文化能明确赋予工程师以负责任的不服从的权利,因为唯有明确这种权利,工程师才能尽其所能地担负起其角色-责任。
一般而言,工程师有为雇主和客户保守秘密的责任,这种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产权保护。NSPE的伦理章程就明确指出:“未经现在或先前的客户、雇主或他们服务过的公共部门的同意,工程师不应泄漏任何涉及他们的商业事务或技术工艺的秘密信息。”但是当有关信息可能危及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时,工程师可以向利益相关者、公共部门和公众披露这些信息。
当工程师的专业或个人利益干扰到他的专业判断,令其服务达不到应有的可信任程度时就意味着利益冲突的存在。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的干扰,工程师应该:
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ASCE)1977年的伦理章程首次指出:“工程师应该负起改善环境以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责任。”此后,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另外三部伦理章程也引入了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的责任。
工程师对环境的责任的依据是环境价值,而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又有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之分。如果从人类中心主义出发,对环境的责任,很容易从环境对人类安全、健康和福祉的价值推出。同时,也可以将人道主义原则拓展为将对动物和生命的伤害降到最低,以关注动物福利等问题。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显然不易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和其他主体所接受。
在实践中,工程师对环境责任的履行十分复杂。特别是在建造大坝、核电站等巨型工程时,环境保护与巨大的现实利益之间往往会发生剧烈的冲突,其性质大多超越了伦理抉择的范围。仅就伦理层面而言,其前提在于:承认工程师的负责任的不服从的权利,认识到信息公开披露的重要性。
工程作为一种社会实验始终与可接受的风险相联系。在权威社会或权威文化影响的情况下,技术权威依附于社会权力,可接受的风险一般由管理者或作为管理者代理人的专业人士决定。在公民权利和媒体监督较为发达的环境中,对此有较大争议:一方面,工程师和科学家也难免受到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认为公众缺乏理性、不了解或易于误解与风险有关的信息,可接受的风险只能由专业人士决定;另一方面,公众代表主张应该在尊重公众知情同意权的基础上均衡分担风险和利益。
(1)有些工程的潜在风险即便是专业工程师也难以准确计算,且在工程师内部存在不同的判断;
(3)工程专业知识与信息的社会传播渠道不健全。无疑,这些问题不是伦理章程和准则所能直接解决的,而只能在具体案例的激发下探索应对之道。
(1)有些工程的潜在风险即便是专业工程师也难以准确计算,且在工程师内部存在不同的判断;
(3)工程专业知识与信息的社会传播渠道不健全。无疑,这些问题不是伦理章程和准则所能直接解决的,而只能在具体案例的激发下探索应对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