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芳与阿强(均为化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阿强多次通过微信、抖音、电话等形式辱骂、威胁阿芳及其家属。阿芳及其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但阿强仍以威胁、骚扰等方式继续对阿芳实施身体和精神侵害。阿芳不堪忍受,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阿芳提交的报警回执、微信聊天截图、抖音截图、病历等证据材料,认为阿芳确有遭受或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令发出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耐心向阿强释法说理,告知其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督促他要依法遵守保护令要求,做到冷静、客观、理智地解决问题。承办法官还主动联系当地派出所、妇联,向其送达裁定书,合力让“保护令”变成“护身符”。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标志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范围的扩大,从仅限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成员,到包含处于婚恋交友关系中及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的女性,将为遭受“家庭”暴力群体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人及时送上法律“护身符”,充分重视对利益的保护,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充分及时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有效预防家事纠纷“民转刑”。
(三)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家庭关系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
(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8)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四)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五)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六)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七)禁止被申请人纠缠、骚扰申请人以及泄露、传播申请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八)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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