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法今天发布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申明如下原则:对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等等。
无独有偶,近期无锡市法院也公布了一个颇为特殊的反家庭暴力案例。年逾古稀的马老太,不仅得不到儿子小常的孝顺,近来还常被他骚扰、恐吓。在社区的建议下,马老太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随后得到法院支持,禁止小常再以任何方式骚扰马老太。
这些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公布,让很多人为之眼前一亮。客观而言,尽管多年前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国家专门立法形式划定了红线,在《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也都有关于严禁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却在源源不断提出新的课题,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考验。
比如,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该如何定罪量刑?父母在“管教子女”中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孩子死亡,应如何追究责任?双方同居结束后,受到暴力的一方还能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说实话,在法条原文中,这些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
在这种新形势下,最高法和地方法院以案释法,很有现实意义。司法是立法精神的延伸,通过发布一个个具体案例,就有利于更多的司法机关在更多的案件审理中秉持法治精神,作出明确而有力的判决。
例如,在姚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法院适用两高两部“反家暴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给予5年有期徒刑轻判;在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法院明确同居男女朋友结束同居生活后若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也应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给叶某以司法庇护和救济。
公开这些典型案例,一方面可以给司法机关做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广大民众尤其是妇女、小孩和老人等,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并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勇敢并坚决地向侵犯行为说不。很多时候,只有受害人先迈出求助的第一步,司法救济才能有效展开。
如在马老太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中,一开始老人是缺乏反家暴意识的,得益于社区的启发和主动帮助,法院介入并划清了“家暴”与“家务事”的界限,厘清了“暴力侵害”与“精神侵害”的关系,成功为老人维权。
审视上述案例中法院作出的裁判,本质上是针对妇女暴力的无差别保护和司法救济。这既体现了对《反家庭暴力法》以及系列司法解释的秉持和遵循,也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精神,展现了我国在保护妇女权益上的司法进步。
从司法机关到社区再到个人,精心编织一张更为细密的法网,不断压缩家庭暴力的空间,震慑施暴者和潜在施暴者,将更好地保护妇女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