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风干物燥,是森林火险的高发季节,扫墓、踏青、野外餐饮、田地烧荒备耕等都容易引发山林火险。为严防森林火情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公安依法对违规野外用火造成山林失火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024年2月13日,习水县万某某因焚烧杂草,离开时未将燃烧的杂草完全扑灭,导致附近山林起火。万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4年2月11日,正安县新州镇尖山子村发生山火,经核实,系报警人王某祭扫祖坟时燃放鞭炮引发山火。报警后,民辅警立即赶往现场,与王某等人将火势扑灭。随后,民辅警再次对王某进行防火知识宣传,相关案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24年2月17日,仁怀市茅台镇双龙村发生火灾。经查,吴某与其家属祭扫祖坟时,将香烛钱纸点燃后,因风势过大火苗吹向旁边杂草堆,导致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百余亩。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希望大家以案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山林野外违规使用明火,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对在山林野外违规使用明火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