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法律代表着绝对的正义、严密的逻辑、毫不留情的客观,法律就如同印刷的条款一样冰冷、非黑即白。
然而,今天这本书彻底颠覆了小编的看待事物的方式,这本书就是罗翔老师热乎乎的新作《法律的悖论》。
自愿被杀死,凶手算犯罪吗?员工向老板索要离职赔偿,能算敲诈吗?老赖居然还能胜诉?人们因为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
法律中处处充满着匪夷所思的悖论。它没有想象中完美无缺、非黑即白,而是充满人性的,鲜活的,深入每个人生活缝隙中的。
读法律的书越多,思考的弹性就更大,这就是普通人读法律最大的意义。翻开本书,让我们走出非黑即白的思考模式,读懂复杂、多元的世界。
张三说,我不想活了,自己动手我又怕疼,我付钱给李四,让李四把我杀了吧。李四说好呀,就把张三杀了。警察来抓李四,李四说,我又没犯法,是张三自愿的,他还给我钱呢。提问,在这个案子里李四犯法了吗?
在现行刑法中,重伤是不能承诺的,得到他人同意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也是构成犯罪的。并且,禁止杀人是最基本的戒律,无论是否得到对方许可,只要实施了杀人这一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因为“生存利益必然是客观的,不取决于被害人的主观见解。法律推定每个人都有生存利益,即便是那些根本不想继续存活的人”。
一些极端自由主义者会认为,“不允许”就是剥夺了自由。比如禁止吸毒,就是剥夺了吸毒的自由;禁止996,就是剥夺了加班的自由。但他们没有意识到的是,极端的自由会摧毁自由。
但是,如康德所说:“自律才是真正的自由。假如我们像动物一样,听从欲望、逃避痛苦,我们并不是真的自由,因为我们成了欲望和冲动的奴隶。我们不是在选择,而是在服从。唯有自律,自律使我们与众不同,自律让我们拥有真正的自由。”
人性极容易纵容、沉溺在黑暗中,而极端的自由观会让整个社会成为死水一潭,大部分个体也会陷入人性幽暗的沼泽无力自拔,自由终将走向奴役。法律通过限制来保护真正的自由。
张三和老板起了纠纷,张三对老板说,你要是不给我加薪我就罢工了,老板反手就把张三告上了法庭,说他敲诈。请问张三构成敲诈吗?
这个案子听着很离奇,但居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过。某企业员工李某就因为向公司索要30万离职补偿而被控敲诈勒索,虽然,最终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但是在此之前,李某遭受了公安机关长达8个月的刑事羁押。
现行法律没有详细阐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敲诈勒索罪经常被滥用。但是,敲诈勒索罪必须同时具备客观、主管两个方面的要素。客观上必须要有恐吓行为,主观上则要出于非法侵占的目的,也就是他要拿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比如像李某那样正当索要离职赔偿,那就不可能具备非法占有的目,因此也不构成敲诈勒索。
“主张权利不仅仅是为了捍卫自己的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道德存在和人格。”
李四发帖子曝光张三,说他品德败坏、私生活混乱,帖子广泛传播,大家都对张三指指点点。结果张三说,对,没错,我就这样怎么了,你咬我呀。请问,李四犯法了吗?
近年来网暴事件频发,名誉权也走进了大众视野。法律保护我们的名誉权。虚构事实的诽谤、用真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都构成侮辱。
但是相较于生命权利,名誉权是一种相对次要的个人利益,一般可以自由处分。因为名誉权受到损害,并非不可复原。因此,在绝大多数国家,侵犯名誉的犯罪都是轻罪。
但是,不构成犯罪不代表行为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公然侮辱、诽谤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不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即便你自己不尊重自己的名誉,但不能造成对他人的强烈冒犯、扰乱公共秩序。
和张三不一样,我们大多数人在名誉受辱时会感到愤慨,这时就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首先是保留证据,对所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截屏以固定证据。如果你无法承受铺天盖地的恶意,可以选择让律师来做。
其次是走司法程序,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得到网暴者的真实信息。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去各大网络调查。如果无法得到调查令,可以先给网络平台发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个人信息。如果平台不提供,可以去法院起诉网络平台。把网络平台作为被告,同时把造谣者作为共同侵权人。
一般来说,法院会依照职权要求网络平台提供侵权人的个人信息。这样你就可以实现提起诉讼,主张法律责任了。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如果你不想成为舆论的中心,就要守好网络文明的底线。
张三是法外狂徒,从小就无恶不作。小时候欺负同学,长大了违法犯罪。在法庭上,他的律师替他辩护,说他被检测出有犯罪基因,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要求减刑从轻处理。请问,张三可以得到减刑吗?
这并不是一个虚构的故事,而是确实发生过的案件。1968年,澳大利亚的劳伦斯·汉尼尔杀害了女房东,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 XYY 染色体,具有天生的犯罪倾向,无法控制暴力冲动,请求从宽发落。法庭采纳了辩护理由,认为被告系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XYY 染色体也被称为超雄性,通常男性的染色体是XY,如果多出一个Y染色体,据说就容易发生暴力犯罪。也有相关研究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有些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在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先天性特质。
无数学者先后提出自己的看法,有“天生犯罪人理论”,还有“社会决定论”“犯罪饱和理论”。指出除了基因外,社会、家庭也有责任。然而,至今这个悖论仍没有得到一个完美无缺的答案。因为无论归因于自身,还是归因于外界,都会导致另一半的责任消解。
面对这个近乎没有答案的悖论,罗翔老师认为:“没有最好的选择,只有最不坏的抉择。”在充斥着矛盾和悖论的世界中,法律只能尽量做到“不坏”。
就像人的命运与自我决定的关系一样,即便人生中的很多事情都是被决定的,但每一个人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读罗翔老师的书越多,越是感受到法律的复杂性、特殊性、有限性。它不是冷冰冰的法条,也并非非黑即白的规矩,更无法实现完美无缺的正义。法律是温情的,是充满人性的,是有限的。
有些是真悖论,有些是假悖论,但所有的悖论都提醒我们不要陷入理性的自负,更不要用最好去拒绝较好, 能够避免最坏,可能就是一种更好的选择。而那个内心深处追求的最优选择,反而有可能带来最坏的结果,毕竟通往地狱的道路总是看起来在走向天堂。
毕竟现实远比戏剧荒诞。我们没有人有未卜先知的能力,有限的法律经常无法适应无限发展的社会生活。
法律不提供完美的正义,也并不会为人生提供答案。但法律会为我们提供一个思考的过程,让我们走出非黑即白的刺猬式思维独断,接受狐狸式的多元包容。
当每一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答案的正确性总是可疑的。真正的笃信不疑,一定是跨越了怀疑与批评的迷雾,而获得的一种真正的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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