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咨询热线:

400-123-4567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电话:400-123-4567

邮箱:yunyingmm.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8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丨淄博某公司与甲公司、乙执行监督案
发布时间:2024-09-25 05:08:22 浏览:[ ]次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向到期债权次债务人送达,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并核实签收人身份。如签收人仅与次债务人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取得次债务人签收法律文书授权的,不符合履行通知的法定送达情形,该签收行为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网站地图
扫码关注我们

服务热线

400-123-4567

邮箱:yunyingmm.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