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抗拒执行不可为,法网恢恢饶过谁?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客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
7. 银行保证金账户就一定不能扣划吗?——汤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8. 诉前调与执行程序对接,助力农民工讨薪 ——徐某等与胥某劳动争议执行案
9. 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如何执行 ——孙某诉A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10. 灵活保全促审执 善意司法看得见 ——周某诉深圳某投资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
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某客栈有限公司安装空调、地暖及空气能生活热水系统。工程竣工后,某客栈有限公司未支付剩余价款,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客栈有限公司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81222元及违约金等。该案经一审、二审后,因某客栈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价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尝试电话联系,均无果。执行法官在查明某客栈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后,随即在夜间执行中对该客栈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采取搜查措施,并将经营者叶某拘传至法院。通过法律释明,切实向叶某传导压力。2022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叶某当场支付1.2万元,并就剩余98180.14元以提供执行担保形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人民法院为人民,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人民群众有所盼,执行人必有所为,真正实现权利人“纸上权益”变为现实利益。
滨湖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努力解决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准确把握症结点,排查疑点,强化执行力度,以线下执行促履行,切实用好搜查、拘传等执行手段,凸显执行硬度,对于隐匿财产行为“零容忍”,重拳出击,深挖彻查,将执行措施落到实处、打到痛点,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行为。
法院提示:市场经济活动中,谁都有可能成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请不要拒接法院电话,更不要拒收法院文件、逃避传唤。直面纠纷、主动应对,才是应有之为。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抗拒”行为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2019年7月,汤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交房日期。因房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超过3个月,汤某向其发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产开发公司不同意解除,汤某遂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确认购房合同已解除,房产开发公司返还汤某购房款。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已进行了财产保全,后因房产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汤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854”模式的优势,立案当天便通过系统查询到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并由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法官发起线上扣划。然而,法官等来的不是到账的款项,而是开户银行以“交易失败,网络不允许扣划”这一理由退回的回执。考虑到返还的购房款超过650万元,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法官果断采取了线下扣划的措施。到达开户银行调查后银行告知法官,被冻结的是房产开发公司在该行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不同意对该账户进行扣划。
由于线下扣划失败,故根据规定本院冻结了该房产开发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但由于该公司涉诉较多,其余账户中所有冻结金额无法完全清偿本案所涉款项,能够执行到位数百万元的银行账户,仅有本案中被冻结的账户。由于所有银行账户均被冻结,导致房产开发公司无法进出账,其亦希望尽快解决本案,避免对其经营和商誉产生影响,房产开发公司告知法官,曾经也从该保证金账户中走过账。法官在得知房产开发公司上述事实之后,为促进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法实现,防止因法院执行导致房产开发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携房产开发公司代理人再次来到银行,调查保证金账户的交易流水,之后经过与银行的充分沟通,明确该保证金账户不满足法律规定不可扣划的情形,银行同意法院扣划。本案最终在15日内以执行完毕结案。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仅有保证金账户有财产的情形,此时需要执行法官对是否扣划该保证金账户进行判断,这往往导致争议的产生。江苏省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不得扣划保证金账户的条件实际上有6个:1.质权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质权人要求实现质权;3.双方有书面质押合同;4.开设了专门的保证金账户;5.保证金账户有质权人实际控制或占有;6.保证金账户仅为担保所用,不从事其他结算业务。
本案中,对于法院的线上扣划措施,银行未书面提出执行异议,且未要求实现质权,法官通过掌握的被执行人反馈的银行账户线索,对银行账户进行了深入调查,确认该账户除了担保功能以外,被执行人亦通过此账户进行过日常结算,显然不符合不得扣划的情形,通过与银行的良好沟通,银行认可对该账户的扣划行为,避免出现执行异议案件拖延执行时间的情形。
本案的顺利解决,也为后续案件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及时的措施、深入的调查、精准的适用和良好的沟通,是本案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的关键。执行法官应当充分发挥“854”模式“快”的优势,第一时间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对财产进行深入调查,不能被所谓的“保证金账户”的表象所迷惑,在争议出现时精准把握法律法规的适用,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良性沟通,既好又快解决执行案件。
徐某、陈某、张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底,在胥某处做电焊工,工钱拖欠近一年未结清,亦无法联系上胥某,三人无奈只好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支持了三人的诉讼请求,因胥某一直未出面处理,三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经网络查控及关联案件分析,胥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不动产可供执行,法院委托胥某户籍所在地法院,亦未查找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胥某电话号码已被注销,法院向其户籍地发送传票,至胥某在无锡登记的暂住地址也无法联系到本人。
正在案件进入僵局,将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执行法官发现胥某在法院有诉前调的案件,后通过诉前调的人民调解员与胥某联系上后,向其阐明利害关系,在人民调解员的助力下,徐某、陈某、张某在年前拿到欠薪,安心回家过年。
目前,滨湖法院诉前调解与审判程序已经深入对接,使大量案件在诉前调程序中得到了化解,减轻了审判压力,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诉前调尚未能与执行程序有效对接,本案件的有效处理可以看出,诉前调与执行程序深入对接同样可以助力执行程序。
诉前调与执行程序深化对接有以下几点优势:1.拓宽信息渠道,有效进行送达。部分案件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联系方式,执行局联系不上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重视而无法解决。本案件正是通过诉前调的渠道,与被执行人联系上后,让案件得到解决。2.诉前调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经验丰富,有效的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3.将被执行人的案件系统处理,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处理,通过一次性有效处理,让被执行人在法院的所有案件得到有效解决,既提高了效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
2020年9月28日,A公司与孙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中逾期超过6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后A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日,孙某直接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同时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足额保全了A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11月30日起解除,同时A公司应退还孙某购房款4789592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A公司未履行,孙某故向法院申请执行保全到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
执行过程中面对被执行人名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扣划措施,而是应当须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商业银行才可以予以扣划发放。经本院调查发现涉案项目工程已经完工,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更无法提供担保。面对申请执行人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理解和被执行人名下除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两难境地。主审法官一方面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另一方面积极转变思路,经和被执行人积极沟通、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走访、核实银行账户性质,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满足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转为一般户的条件,立即约谈被执行人,向其说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确保压力给足、措施用尽。最后在法院的协调督促下,被执行人在满足转为一般户的前提下向银行递交转为一般户的申请。在和银行确认账户性质变化后,对上述账户进行强制扣划并予以发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贯彻了善意执行理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本案的案由符合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的情形,但按照法律法规意见法院在未获得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无法对被执行人被冻结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况下,面对双方当事人希望快速结束诉争的诉求,迅速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当然权利,秉持善意执行的理念,协调账户性质改变不失为一条解决路径。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强制执行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道环节。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进行财产处置的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措施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损害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然法益,另一方面是落实“六稳六保”的重要举措。但需要明确的是,执行效果或债权的实现是民事执行的正当性底线,在利益平衡中居首要位置。
2022年5月,滨湖法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深圳某投资公司及李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周某向滨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5亿元的财产。滨湖法院执行局保全组查得被告经深圳某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大量股票,遂立即赶往深圳,欲对其股票冻结。经与深圳某证券公司沟通后得知,被告在其公司开设有融资账户,且有大额融资,但如法院对被告所持股票实施冻结,被告剩余资产将因达不到证监委及证券公司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证券公司将对被告所持股票进行强行平仓,一旦实施强行平仓,原被告利益均将受损。获知该情况后,财产保全承办法官即与执行局领导及审理法官进行了沟通,在告知原告相应不利后果并经原告同意后,滨湖法院仅对被告的普通账号、信用资金账号实施1.5亿元的额度冻结,并对股票做出可售性冻结,即允许股票买卖,但禁止取款、转托管、撤指、销户等部分控制属性。
被告获知其账号、股票被冻结后随即与滨湖法院取得联系,寻求协商解决的可能。经审理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就诉争事宜初步达成一致,即由被告通过股票交易获取本案所需款项并直接汇付给原告。该方案实施的前提是解除冻结,但这将会给保全资金的去向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此时适逢被告所持股票价格上涨,及时解决冻股票结迫在眉睫。财产保全承办法官便与证券公司进行了大量沟通,在被告解决融资担保问题后,经双方确认,保全法官决定采取分段解封的形式操作。即在原来冻结被告账号资金1.5亿元的基础上,再次冻结1亿元,而后随即解除1.5亿元的冻结,并解除禁止取款的控制属性,保留其他控制属性不变,通过“一封一解”使被告获得了5000万元资金的操作空间。在原告确认收到5000万元后,再次冻结4000万元,随即解除1亿元的冻结。以此类推,直至原告收到全部款项。尽最大可能降低了股票解冻后,资金被被告挪作他用的风险。经过三天连续努力,本案解封终于完成,双方当事人均对滨湖法院灵活的保全和解封措施感到十分满意。目前,双方就本案纠纷已达成调解意见。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使申请保全人的诉讼利益在将来得以实现,尽可能减少诉讼风险,但不同的保全标的属性不同,因此,在保全措施的实施上应依据保全标的的特性不同而有所区别,否则可能适得其反。滨湖法院在众多的保全案件中,在充分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采取灵活的保全措施,急当事人之所急,解当事人之所难,将司法为民理念始终贯彻始终,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
本案中,如采取常规的财产保全方式,即直接对被告股票进行冻结,虽可完成财产保全内容,但必将导致被告被强行平仓,此举于被告而言利益将严重受损,于原告而言,极大的降低了其实现诉讼利益的可能性。执行保全法官正是意识到常规保全方式均无利于双方,故改变了保全思路和措施,既维护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又将财产保全对被告的投资影响降到了最低,并且为案件后续解决奠定了基础。解封过程中,同样贯彻了灵活解封的思路,否则本案将陷入僵局。通过分段解封的形式,逐步释放被告的资金,既让被告获得了收益,同时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取得了双赢的结果。滨湖法院正是基于善意司法的理念,在严格依法保全的同时,又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原标题:《典型案例 2022年度滨湖法院为民办实事(执行篇)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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