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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在黑暗中沉默——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案例特辑
发布时间:2024-09-13 14:51:02 浏览:[ ]次

  家庭暴力行为危害巨大,不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对夫妻关系造成不可弥补的裂痕,也对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和老人造成精神创伤。我国各机关、部门、群团组织一直致力于消除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是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年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南阳中院特推出一期反家庭暴力普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依提供示范和指引。

  2021年6月,张某男、万某女经婚介所介绍相识,于2022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婚后不久,双方即因琐事产生矛盾,万某女开始经常当面辱骂张某男或向其发送含有辱骂内容的短信。2023年2月,二人两次发生矛盾,万某女辱骂、厮打张某男,公安机关均到场制止并对万某女进行批评教育。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双方相识后短短几个月便办理结婚登记,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共同生活仅两个月后,万某女便不断辱骂张某男,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双方之间的矛盾经公安机关两次处理,使本就薄弱的感情雪上加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万某女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南阳中院民一庭法官车向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许在很多人看来,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殴打妻子,但是丈夫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殴打等身体侵害虽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危害性也在逐渐凸显。本案中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即为女方对男方的经常性辱骂。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扭转上述认识偏差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家庭暴力具有较高的私密性和隐蔽性,普遍存在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本案公安机关的两次处警对于固定家暴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这就启示家暴受害人不仅要积极维权,还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证据的收集。“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让施暴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其起到震慑作用,方能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氛围的形成。

  胡女士、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在内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外出务工期间,李先生在与胡女士发生矛盾后对胡女士进行殴打,造成胡女士身体受伤,广东省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向李先生作出《反家庭暴力告诫书》,胡女士当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李先生出具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胡女士撤诉,此后两年多双方一直分居。现胡女士再次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对胡女士实施过家庭暴力,且双方分居已经两年有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女士、李先生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造成感情隔阂,胡女士前次起诉离婚撤诉后,二人并未和好,又继续分居二年以上,互不沟通交流,现胡女士再次起诉离婚,足以证明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南阳中院民一庭法官李晓峰: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是目前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他人很难知晓,举证比较困难,只有少数受害人能够提供伤情照片、施暴人保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本案中,胡女士克服恐惧心理,积极寻求帮助,并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受到伤害后及时报警、就医,使法官能够顺利查明事实、作出裁判,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赵某女与杜某男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因夫妻之间发生矛盾,2019年5月杜某男提起离婚诉讼,唐河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南阳中院维持原判。2019年12月,杜某男殴打赵某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2021年4月杜某男再次起诉离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宣判前的6月11日杜某男殴打赵某女,导致赵某女皮肤多处轻微挫伤,赵某女报警,唐河县法院于2021年7月判决准予杜某男与赵某女离婚,杜某男向赵某女支付经济帮助费5万元。赵某女不同意离婚并提出上诉,南阳中院2021年9月维持原判。2022年7月赵某女起诉杜某男,以杜某男出轨、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5000元。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杜某男的家庭暴力行为等过错、对赵某女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本地的经济水平,判决杜某男向赵某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赵某女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赵某女在法院判决离婚后10个月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女提交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杜某男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赵某女提交的病历、报警记录、行政拘留决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杜某男对赵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过低,改判杜某男向赵某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南阳中院民一庭法官张朝阳:婚姻是男女之间订立的结为夫妻、共组家庭的契约。夫妻之间彼此尊重、相互忠诚,不仅是家庭美德,也是法律义务。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姻一旦出现问题,影响的不仅是夫妻二人,而是三代人、两个大家庭,其中受到伤害程度最深的是未成年子女。每个人结婚之前都应当扪心自问,是否能够忠于配偶、与其他异性保持适当距离,是否可以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是否愿意照顾配偶、孝敬配偶的父母,是否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陪伴、教育孩子。能够回答好这几个问题,才可以说已经为步入婚姻殿堂作好了基本准备。

  刘某女、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男起诉与刘某女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7月,李某男向深圳市公安机关报警,称其遭刘某女殴打背部及胸部。经鉴定,李某男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侦查。现李某男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女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李某男首次起诉与刘某女离婚,被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至今。现李某男再次起诉与刘某女离婚,分居虽不足一年,但是刘某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二人无和好可能,故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刘某女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南阳中院民一庭法官高璐:家庭暴力的施害人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而丈夫被妻子家暴的现象却容易被社会忽视。本案中,妻子对丈夫的暴力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也给丈夫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不可避免,正确的处理方法是通过沟通交流找到矛盾的根源,共同努力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而暴力只会加深矛盾,最终促使夫妻感情走向破裂。家庭暴力受害人无论男女,均不应沉默隐忍,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施害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022年初,男青年金某与女青年朱某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之后两个月左右,二人举行婚礼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前金某向朱某支付彩礼19万元左右。婚后一个月左右,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并发展为肢体冲突,朱某报警。警方经过调查,认定金某对朱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对金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金某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婚后三个月,金某与朱某再次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2023年初,金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朱某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朱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遇到问题不能互谅互让,多次争吵打架,婚后三个月即彻底分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和过错程度、金某曾对朱某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扣减朱某购买的电器、家具等的价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酌定朱某向金某返还彩礼9万元。金某不服,上诉请求南阳中院判令朱某返还全部彩礼。南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南阳中院民一庭法官沈飞:夫妻之间,个性、成长经历、家庭教养、文化程度等均有差异,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是一定不能实施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家庭暴力,本质上是利用体力优势或者对方的善良而以强凌弱,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个人在受到配偶暴力伤害时应当注意保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妇联、居委会等组织寻求保护。家人和邻居应当尽其所能为妇女提供协助。各机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当切实履职尽责,为受害人树立一道牢固的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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