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女)与被害人唐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租住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1103室。夫妻关系不睦,分屋居住,唐某经常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2018年1月29日19时许至30日凌晨许,唐某酒后回家后继续饮酒,多次谩骂殴打王某某。至30日3时许,唐某殴打王某某后回北侧卧室睡觉。唐某枕头旁边放着一把黄色木头手柄平时做饭用的菜刀,王某某想把菜刀拿走,惊醒唐某,在床上坐了起来,骂了王某某一句,王某某以为唐某又要打她,就用菜刀砍了唐某左侧脖颈部两三下,扔下菜刀,没有施救便跑出家门,到其姐家中告知此事,之后在其外甥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发现唐某已死亡。经鉴定,唐某系菜刀类锐器砍切左颈部致左颈外动脉断裂,造成失血死亡。王某某对用菜刀砍死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唐某部分近亲属对王某某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
本案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某无前科劣迹,本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被害人唐某经常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具有过错,根据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王某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作有雨,人作有祸,莫要欺负老实人。唐某为其长期的家庭暴力付出了最为惨痛的代价。拒绝家暴,从我做起。(二三里编辑 小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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