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女子因经常被丈夫家暴,遂离家出走外出打工,可女子在打工期间,却与另一名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一个孩子。丈夫得知后立即去找女子讨要说法,并先打了女子几巴掌,随后女子拿起桌面上的水果刀自卫,并致丈夫死亡。案发后女子认为是正当防卫,家属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
女子徐某与丈夫艾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可婚后两人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每次发生争执时,艾某都会殴打徐某。起初徐某为了孩子,一直不敢反抗。但忍无可忍后,徐某决定离家出走外出打工。
徐某在外出打工期间,认识男上司陈某,并与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确定关系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后两人生下一女。虽然徐某离家出走,但其每个月都会通过家人给儿子送生活费。
丈夫艾某得知妻子徐某与他人同居生孩子后,气愤不已并连夜乘车去找徐某。艾某来到徐某的住处后,当时只有徐某一个人在家,艾某当场就扇了徐某几个耳光,徐某同意净身出户并经济赔偿,但艾某根本不听这些,并扬言如果不马上跟其回家,其就会将徐某及其几个月大的女儿弄死。
随后徐某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后,让艾某立即离开。艾某认为徐某不敢拿自己怎么样,于是上前去抢水果刀。过程中,水果刀却刺中了艾某的心脏位置。
事后徐某立即联系陈某并主动拨打120及报警。但不幸的是,艾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到案后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但家属却坚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家属的代表律师认为,徐某听到艾某想伤害其孩子后,情绪激动是正常反应,可以理解,但实际上艾某并没有走进房间,更没有对孩子作出任何伤害行为,且也没有继续对徐某实施侵害行为,只是坐在沙发上。
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家属一方认为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徐某刺向了艾某心脏位置致使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首先,刑法实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即我们不能仅仅以客观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来判定行为人的罪行,同时还要结合行为人当时的主观目的。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徐某造成了艾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当时只是想拿刀赶走艾某,即其主观上并没有追求和放任艾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事后第一时间报警及拨打120就能证明这一点。即徐某没有杀人之主观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虽然艾某有说过威胁要伤害徐某及其孩子的言语,但其并没有付之行动,且在案证据证明徐某有条件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处理此事。
也就是说,虽然徐某没有杀人之故意,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有通过实施伤害艾某身体的方式,来实现将艾某赶走的目的,且客观上亦造成了艾某死亡。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依法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注意!虽然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量刑都是10年以上,且最高都是可处死刑,但两者之间主观恶意区别很大,因此前者的基准量刑会较轻于后者。
最后,法院同时还认定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行为等情节,故应当对徐某从轻处罚。
量刑指导意见表示,具有上述三种情节的可减少行为人相应比例的基准量刑!强调一点,虽然徐某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是不争的事实,故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徐某的行为有防卫性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是应当减轻处罚,而非从轻处罚。即二审法院认为,判处10年只体现了从轻,并没有达到减轻的目的。
最后,艾某经常家暴确实是渣男一枚,但徐某想重新生活必须要先起诉离婚,否则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孩子,将涉嫌重婚罪,这一点大家务必要有正确的认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