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家和才能万事兴,家暴是一个家庭所不能承受之痛,同时家暴也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家事、私事,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罗女士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罗女士与张某早年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多次因家庭琐事家暴罗女士。2023年8月13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殴打罗女士致其手臂和手指受伤。罗女士报警后,当地公安局于当日立即出具了《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同年11月24日,张某再次殴打罗女士。罗女士为保障自身的安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地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罗女士确实存在遭受家庭暴力和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发出禁止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实现对罗女士人身安全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等权利。根据家庭暴力情形和受害人意愿,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妇女在遭受家暴后,往往选择退让、隐忍,但“家暴”并非家事、私事,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沉默不一定换回施暴方的“幡然醒悟”,有时还会让对方变本加厉、更加肆无忌惮。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反映求助,并注意保留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及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自己筑造权益保护的法律“防火墙”。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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